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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二条术语1 .燃气设施citygasfacility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设备、装置、系统,包括厂(场)站、管网、用户燃气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2 .用户燃气设施customer,Sgasinstallation用户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等3 .安全设施safetyfacilities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设备、装置、器材等。如:消防设施器材、燃气泄漏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设施、个体防护设施、超温超压
2、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安防监控装置等设施。评比安全工作;4 .抢修rush-repair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5 .危险作业dangerousoperations临近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爆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置换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 .停气interruption在燃气供应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的作业。7 .动火flameoperation在燃气设施上或其它禁火区内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8 .置换purging在燃气设施投入运行或进行检修时,使燃
3、气与其他气体相互替换的作业。9 .监护supervisionandprotection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作业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的监视、保护;或由于其它工程施工等可能引起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而采取的监督、保护。10 .私自接、改燃气管道gaspipelineschangedprivately非燃气专业施工人员改造、连接燃气管道,或未按规定改造、连接燃气管道。11 .事故accident导致人员死亡、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有害影响的意外情况。12 .隐患事故potentialaccident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三违”行为),但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
4、产损失,环境破坏或有害影响的事故。13 .关联事故associatedaccident与本单位业务活动或场所相关联的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有害影响的情况。第二章分则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依据XX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第四条安全投入1 .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提取、使用,并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账。2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
5、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工艺、新标准、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支出;(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包括新增或更换生产用设备,管网检测、更新、改造,场站、管网设备及附属设施维修维护,民用户换表等的支出3.各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体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应为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
6、、燃气运输等高危岗位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第五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 .各单位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2 .各单位业务、职能管理组织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组织业务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向归口部门汇总,建立资料库,及时更新,并发布清单。3 .各单位应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4 .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
7、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管理;(2)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3)安全投入管理;(4)安全会议管理;(5)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6)安全教育培训管理;(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8)设备设施安全管理;(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10)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11)燃气质量管理;(12)燃气场站运行管理;(13)燃气管网运行管理;(14)燃气供应调度管理;(15)用户燃气设施管理;(16)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17)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18)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19)自动化控制和信息设备管理;(20)危
8、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21)危险作业管理;(22)特种设备管理;(23)变更管理;(24)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25)职业健康管理;(26)个体防护装备管理;(27)风险管理;(28)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29)消防安全管理;(30)安全警示标志管理;(31)应急管理;(32)事故管理及统计分析;(33)班组安全活动;(34)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5 .各单位应每年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6 .各单位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
9、和适用。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1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并且经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2 .各单位应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存在职业危害的,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培训。3 .调整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部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4 .各单位应对进入本单位经营场所从事
10、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和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理论知识和现场实际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持证上岗作业。6 .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2)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3)换岗或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均不得少于4学时,危货运输企业不得少于
11、8学时。7 .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8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沟通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生产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9 .各单位应参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通过安全承诺、行为规范与程序、安全行为激励、安全信息传播与沟通、自主学习与改进、安全事务参与等程序,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10 .其他要求参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30号)、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住建部建城(2014)167号)等相关法规、标准。第七条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各单位生产设备设施的运营管理应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及XX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相关标准、规定。第八条安全警示标志1 .各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2 .各单位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3 .各单位应
13、在设备设施维检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维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4 .各单位应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措施等内容。第九条用户安全管理1 .各单位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燃气设施维护管理权限和有关安全责任。2 .各单位每年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用气知识宣传计划,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通过媒体、公告栏、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安全宣传应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使用燃气的基本知识;(2)正确使用燃气器具的方法;(3)抢修
14、、抢险、维修和维护等业务的联系方法、联系电话;(4)防范和处置燃气事故的措施;(5)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3 .各单位对商业用户、工业用户及居民用户的入户安检频次按各单位服务承诺执行,且不得低于政府强制标准;针对到期未能入户(包括无人居住、拒绝入户等)安检的用户应采取激光遥测、无人机检测等技术手段排除隐患,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4 .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各单位应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如挂号信等)告知用户约定安全检查时间及联系方式。5 .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履行告知义务,向用户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按照规定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责任范围实施相关工作,或者提示用户自行整改,对
15、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拒绝隐患整改的用户应进行动态跟踪、台账管理,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6 .各单位应用户要求对其用户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责任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整改时,应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7 .各单位对漏气或其它极有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应按要求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向上级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8 .除应急或事故外,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和降压作业应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通知用户。用户停气后的恢复供气,应在有效通知用户后进行。未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晚上10点到次日凌晨6点期间禁止恢复户内供气。9 .用户燃气设施的拆除、改装、迁移、改造应符合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工具齐全有效。10 .其他要求应参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及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用户管理的相关标准。第十条危险作业管理1 .各单位应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爆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分级许可审批手续,并应符合化学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