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托育机构协同监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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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北京市托育机构协同监管制度(试行)第一条充分发挥“接诉即办”、“吹哨报到”工作机制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优势,加强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托育机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加大托育机构各类违法问题的执法力度,切实提高托育机构监管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明确各职能部门执法职责清单,理顺部门职责。各部门、街道(乡镇)充分利用接诉即办数据、“风险+信用”评价结果,建立以风险防控为核心,按照四等九级,根据分工,开展联合执法。坚持监管主体一体化,整合各部门、各层级监管资源,强化上下联动、协同配合,推行“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第三条出台相关文件,履清部门职责,卫生健康部门针对托育机构疾病预
2、防与控制、卫生保健、环境设施、饮用水安全、投诉举报、资金存管、安全管理等问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对接报的托育机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按照本市行刑衔接的工作要求对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形依法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托育机构食品安全、广告、价格等问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消防救援部门针对托育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职责开展托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职责开展托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第四条充分发挥市、区、街乡三级联动监管机制,各部门可根据“风险+信用”评价结果以及本部门检查频次要求开展检查,必要时,如针对
3、引发重大舆情、管理难度大、问题突出的托育监管事项,区卫生健康部门可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以及属地街道(乡镇)开展联合执法,达到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治协同监管机制。在检查中发现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第五条各区指导辖区内街道(乡镇)根据“风险+信用”评价结果做好检查工作。各街道(乡镇)充分依托接诉即办机制,根据“风险+信用”评价结果以及检查频次要求,依据职责精准吹哨,重点针对新生违法问题、苗头问题、遗留复杂问题等开展执法。第六条聚焦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集中的托育服务问题,“按照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乡镇),难事部门报到”的原则,对群众长期反映的突出问题,建立台账,挂账督办,对存在的共性、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加大部门间的执法力度,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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