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招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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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我校全称为北京大学,是国家公办的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第三条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第四条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
2、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办法,调整学科招生计划等事宜。第六条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招生的有关事务。第七条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第三章计划与录取第八条北京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
3、省来源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北京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第九条北京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第十条北京大学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第十一条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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