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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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农资监管信用评级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管理,促进诚信经营、规范生产,切实保护好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种子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信用评级以量化评估为基础,注重科学性和实用性,建立全面系统、简便易行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动态管理、奖惩结合的监管体系。第三条信用评级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第四条市农业局成立惠州市农资监管信用评级工作领导小
2、组(以下简称“评级领导小组”),负责评级制度制订、评级结果审核等信用评级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科,负责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农资是指农药、肥料、种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农药、肥料、种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经营方式包括农资生产、批发、零售等。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惠州注册生产或经营农资产品的企业、门市等组织。第八条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根据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通过检查发现、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
3、曝光、监督抽检、违法行为人交待等途径对同一主体的立案数量来确定信用等级。第九条为加强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依托惠州农业信息网,建立惠州市农资监管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农资监管平台”),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实行信息化、规范化的动态管理。第十条凡属本制度适用范围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其信用信息均需录入惠州市农资监管信息服务平台。惠州市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统计表由县(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后填报,并报市农业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科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农业信息中心将信用信息录入惠州市农资监管信息服务平台。第十一条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设定A、B、C三个等级。农资生产经
4、营单位的信用等级由评级领导小组根据下列标准进行评级并录入农资监管信息服务平台。(一)A级评定标准:生产销售产品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年内未被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立案查处的,评为A级生产经营单位,连续3年评为A级企业,上报惠州市信用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录入惠州信用联合奖惩红名单。(二)B级评定标准:各生产经营门市一年内因同种非法行为受过二次行政处罚,评为B级。(三)C级评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评为C级企业,连续3年评为C级企业,上报惠州市信用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录入惠州信用联合奖惩黑名单。1、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过三次以上(含三次)行政处罚的;2、生产经营单位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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