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律师案例解析电子邮件合同能否认定是书面的劳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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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纠纷律师案例解析电子邮件合同能否认定是书面的劳动合同?【基本案情】2010年6月,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向唐某发出电子邮件一份,该电子邮件明确约定:任命唐某为公司销售总监,基本工资4000元,交通补助每月100O元,因公长途实报实销,当月销售额完成规定任务的,领取业绩奖金500元,完成一定额度指标的,再领取相应提成,年底双薪,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6月至2013年6月,为期三年,工作地点以上海为主。唐某在收到邮件的当日以电子邮件回复可以随时到岗。唐某于2010年6月下旬正式入职,双方按电子邮件内容正常履行权利义务。2012年10月,贸易公司书面通知唐某解除劳动关系。2
2、012年11月,唐某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自2010年6月至2011年4月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0000元整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0000元整。【仲裁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贸易公司向唐某发出的电子邮件是否可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其中数据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邮件可以视为是贸易公司向唐某发出的书面要约。故唐某以双方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贸易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仲裁不予支持。由于贸易公司解除唐某的原因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3、条所规定的情形,因此属于违法解除,仲裁裁决贸易公司向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00Oo元。【律师解读】本案是一个很具意义的案件,其意义并不在于案件本身的法律关系有多复杂与深奥,而是该案从司法实践上确认了通过数据电文形式构成劳动关系的应当视同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将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一直以来,关于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的是否属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以邮件形式订立的劳动
4、合同应当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关系,由于双方地位不平等,因此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不能适用于劳动法律关系。笔者以为,要认定合同法中某些规定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适用与否,应当结合两部法律调整的主体、设立的初衷与目的、侧重的保护对象以及各自的性质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合同法因其兼具私法与公法的性质,因此属于社会法。一方面,由于订立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应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作为该意思表示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与执行。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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