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的劳动合同的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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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的劳动合同的责任【案情简介】张某自2006年3月开始在常州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某公司直到2008年1月才开始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一年一年,且每次合同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张某征询续订意见,张某均在续订征求意见书上签字,同意续签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某公司实际与张某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1月底,某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书面通知张某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自2013年1月1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而就在前不久,张某还在续订征求意见上同意续签一年的合同。2012年12月24日,张某向公司
2、提出书面申请,由于从事电焊工作时间长,劳动环境差,强度大,要求做离岗前的体检。后由于双方未能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张某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坚持自2008年开始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发生争议。【案件分析】接受张某的委托后,我们对本案作出如下分析: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张某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由劳动者明示提出,而不
3、能因劳动者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就视为劳动者默示认可。即如果张某只是在每次合同到期后,直接与公司续签,而单位没有向张某征求过续订意见,或者张某只是在同意续订一栏打勾,未在固定期限后的具体年限处打勾,或者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打勾,公司仍然与张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不能免除应当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本案中,由于张某对自己的劳动权利意识比较淡薄,没有在续订征求意见书上选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2012年的双倍工资无法获得支持。2、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到期终止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第三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被告是否有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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