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员工未提交身份信息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免除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责任的抗辩理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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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未提交身份信息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免除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责任的抗辩理由李某离职后向上海某广告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该公司抗辩称系李某未向被告提交身份信息,有意拖延,才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奉贤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回放】李某于2012年5月19日进入上海某广告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助理一职。入职后,李某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该公司工作至2012年11月17日。2013年2月6日,李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6月19日至2012年11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该公司主张,因为
2、李某有意拖延,一直不向被告提交身份证,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李某,所以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而李某则主张,他在入职时已向被告提交个人身份信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公司。经审理,原告李某主张其于入职时已向被告提交身份信息,虽无证据佐证,但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有权利要求员工提供身份信息。被告未能收集原告的身份信息,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原告未能提供的身份信息作为劳动合同签订的众多条款之一,并不足以导致被告无法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被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恶意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而非事后以原告未提供身份信息为由进行抗辩。据此,奉贤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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