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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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学习解读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印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讲义)为规范医疗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制定了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国卫医急发(2023)35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一部分:工作规范的出台背景为更好地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规范医疗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医疗监督执法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研究制定了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o第二部分: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规范对医疗监督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明确界定,
2、细化分解监督执法职责并提出工作要求,对机构资质等七方面提出监督执法内容和方法的指导,进一步对监督执法情况处理作出规定。共分五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规范的制定依据、医疗监督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二章是监督执法职责及要求。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分解,并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第三章是监督执法内容及方法。分七节分别对机构资质、医疗卫生人员资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中医药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方法进行明确。着重违法行为后果严重、实际监督检查操作性强的内容。第四章是监督执法情况的处理。结合医疗
3、监督执法工作特点,对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移送及纳入诚信管理体系等监督执法结果进行规定。第五章是附则。明确重大医疗违法案件情形,规定规范实施时间。第三部分:工作规范的工作要求各地要以规范为指导,结合工作实际,规范医疗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医疗监督执法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第四部分:工作规范的全文学习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医疗监督执法,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据相
4、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国医疗监督执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执法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开展医疗监督执法时,适用本规范。依法承接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医疗监督执法时,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五条医疗监督执法工作任务的来源包括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和其他部门移交等。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行政执法主体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
5、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医疗监督执法时应当统筹其他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将同一时间对同一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以及其他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合并进行,避免对医疗机构的重复检查。第六条医疗监督执法应当探索运用信息化技术、大数据赋能,采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在线监测等非现场技术手段,创新监督执法模式,提高监督执法效率和质量。第七条医疗监督执法工作以信用监督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督”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督为补充,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基于风险及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分类分级监督执法模式。第二章监督执法职责及要求第八条
6、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方案;(一)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的相关培训,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并按规定考核或评价;(三)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医疗监督工作,组织、协调、督办重大医疗违法案件的查处;(四)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执法信息的汇总、分析、报告;(五)组织开展医疗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六)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医疗监督任务。第九条设区的市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及工作方案;(二)开展行政区域内的
7、医疗监督执法工作及相关培训;(三)开展行政区域内医疗投诉举报、违法案件的查处;(四)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执法信息的汇总、分析、报告;(五)组织开展医疗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六)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医疗监督执法任务。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负责对下级开展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并按规定考核或评价。第十条设区的市和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明确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专职从事医疗监督执法工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监督执法档案,掌握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积极推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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