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庭前准备工作实务--【通用类】20-22判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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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与浙江禹丰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案例序号文号法院当事人观点备注页码12017年5月22日(2017)京73民终40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参考报社一审判决世华公司赔偿经济参考报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00元,驳回其他诉求。构成著作权法所指的合理使用,还要求使用人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案中,世华时代公司使用涉案文章时修改了原作品的标题和内容,该行为至少侵害了经济参考报社所享有的修改权,因此侵犯了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故本案不适用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因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抑或侵权人的违法
2、所得,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独创性程度、字数、世华时代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侵权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并参考作品稿酬标准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同时,在世华时代公司并未就经济参考报社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提出反证或者作出有说服力的反驳意见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对其予以部分支持亦无不妥。世华时代公司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损失赔偿及合理支出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本案一审法院未支持律师费、公证费、其他开支22017年5月23日(2017)京73民终290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鸿志天翔网络技术(北京)公司侯建江一审法院:鉴于现无证据证明侯建江的实际损失及鸿志天翔公司的
3、侵权获利,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拍摄者乔天富的身份、作品性质、拍摄内容、拍摄难度、鸿志天翔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网站的性质、规模及影响力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数额为每幅作品800元,不再全额支持侯建江的诉讼请求。侯建江主张维权合理开支,其主张数额合理并有相应证据佐证,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二审法院:除认定一审上述观点外,还认为无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除合理使用之外使用他人作品均应向作者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且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贲任。鸿志天翔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亦未支付报酬,集中使用了他人多幅涉案作品,主观恶意明显。故审法院根据本案侵权情节等因素判决每幅作品800元的赔偿并不存在赔偿标准过高的问题。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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