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虚开行为+如何认定税款损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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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国家收取13万A公司 一 (代收代缴人) (代理人)支付13力B公司(第三人)如何判断虚开(企业自学版)要点:交易所基于的合同形式(以下均称“法律形式”),就是虚开判定中的真实交易,发票必须据此开具。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其中的交易的规定,在税收法律规则上均是直接表现为合同形式;当然,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增值税的高度形式化和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其他税种,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也是要求纳税人根据法律形式判断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一、增值税税制本身的必要要求(一)增值税本身原理:法律形式是增值税得以运行的根基所在1、从增值税中间链条原理剖析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价税合计113万元(其中增
2、值税13万元);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价税合计113万元的款项,其中包括了13万元的增值税税款。下列示意图:实线代表义务方向,虚线代表权利方向。需要注意的是:A公司收取B公司的13万元,既是A公司作为卖家的权利,也是A公司作为代理人的义务。国家(被代理人)该环节中,国家增值税税款得以保障、增值税税制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是:基于A公司与B公司的外观上的合同形式来进行交易的,A公司真的(外观形式上)对B公司享有收取13万元增值税税款的权利,所以国家可以放心对B公司予以退还13万元的增值税税款;而且,必要时候,国家可以通过代位权来保障国家增值税税款收益。2.从增值税末端环节的原理分析假如上面的那一批货
3、物,经过流转,最终由C公司销售给李四,李四是终端消费者,将该产品用于生活消费。国家(被代理人)代国家收取39力李四(第三人)上图中,虚线代表权利,实线代表义务,对于C公司来说,收取李四的39万元的增值税税款,既是作为卖家的权利,也是作为代理人的义务。李四由于是终端消费者,故而,李四支付给C公司的39万元增值税税款,不再退还给李四,国家增值税税收收益到该阶段予以实现。该环节中,国家税款得以保障的基础是:基于C公司与李四之间的外观上的法律形式,C公司真的有权利收取李四39万元(由于是终端环节,通常也是实际收取的),所以,C公司将该39万元增值税税款交还给国家才有保障。(一)增值税税制设计的要求增值
4、税之所以风靡全球,在于其高度形式化的税制设计保障了不重复征税原则、中性原则、对最终消费的普遍征收原则。这在国际上是通例,否则,增值税制度无法运行,且会严重威胁交易安全。1.A销售方(开票方)的高度形式化I为减少纳税申报单位、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增值税有意将法律上的纳税人与实际负税人予以区隔,以“表面上的名义人”作为纳税人,即以自己的名义销售货物并使买受人取得处分权的主体,并不考虑该主体是否为经济成果的实际取得者。在应税事实的把握方面,亦仅关注创设销售标的物处分权这一“过程性”事实,而不关注该处分权的转让方和继受人是否为经济上的所有权人。2.B购买方(抵扣方)的高度形式化2为确保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实
5、施,进项税额的抵扣也是高度形式化的,将主张抵扣的主体严格限定于签署商品销售合同或劳务提供合同的当事人,并以取得记载与民事合同相符的交易内容的合法抵扣凭证为形式要件。未满足这一形式要件,即使实际负担进项税额或虽为实际买受人但非凭证记载的交易后手,亦不得主张税额的抵扣。这一高度形式化的抵扣要件,正是保证增值税负层层转嫁而不至于发生高昂I参见陈清秀:税法各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49-451页及黄源浩:论进项税额抵扣权之成立及行使,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2同上。征管成本的制度安排。(三)一名加拿大教授与总局选派去加拿大一名学者合著的论文过程中,有一段话非常经典:一般反避税规则是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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