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文书制作指引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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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文书制作指引手册阿南高院刑三I1.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排列顺序,可参考身份证件格式,按照“姓名一性别一民族一出生年月一文化程度一职业一住址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一现羁押处所”进行排序。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分别写明。2 .被告人前科情况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不需要写明判决法院,可表述为“xxxx年XX月XX日曾因犯XX罪被判处”。如果生效文书中还记载有被告人其他前科,但其他前科的相关文书确实找不到的,一般也应当予以认定。涉及累犯认定的,除了写明原判刑罚情况,还需写明刑满释放日期。3 .被告人曾因犯数罪被数罪并罚判处刑罚的,只写明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可,可表述为“xxxx年XX月XX
2、日曾因犯XX罪、XX罪被判处”。4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可表述为“因涉嫌犯XX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采取其他羁押措施)”。5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的时间,以办案机关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为准,不能以文书落款时间或者看守所收押时间为准。同时要核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涉嫌的罪名,涉嫌罪名出现变化的,要在文书中予以体现。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及涉嫌罪名,即使开庭或提讯时已经进行了核实,在文书拟写时仍需要对照卷宗认真核对,避免简单照抄上一诉讼阶段文书的表述导致错误。6 .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文书,不需要写明原判非死刑同案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附
3、带民事判决己生效的案件,不再列举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由来与审理经过部7 .在一审裁判文书中一般应当写明立案日期,可以在“XXX人民检察院于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之后,续写“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九8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写明理由,可表述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等),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9 .对出庭的公诉人(检察员),在第一审程序中,可表述为“出庭支持公诉;在第二审程序中,可表述为“出庭履行职务“或者“出庭支持抗诉;在再审程序中,应当根据适用程序
4、的不同,按照前述规定分别表述。10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在案件由来与审理经过中写明。一般放在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之后,公诉人之前,可表述为“被害人XXX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案件事实部分1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裁判文书应写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辩解、辩护意见以及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即使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高度一致,也应在裁判文书中分别写明,不能省咯。12 .一审制作裁判文书时,不得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原封不动复制粘贴为审理查明的事实,应根据查明事实进行修正并完整表述。即使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也应对标点、字词、断句进行斟酌,确保表述
5、准确。13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过于简单的,一审法院应当对案发前因、作案过程、作案后行为等情节进行查明并补充。共同犯罪案件,还需要查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毒品犯罪等链条式犯罪案件,还应尽可能查明上下线犯罪情况。避免一审认定事实过于简单导致二审大篇幅更改。14 .对于作案凶器、作案所穿衣物、作案关键地点、加害关键动作等,在“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应当保持一致。避免对同一凶器、同一衣物、同一地点、同一动作等有多种表述而引发歧义。15 .被告人首次出现时和每段第一次出现时,可表述为“被告人xxx”,其他情况下可表述为“xxx”,不需要在案件事实的每一处都表述为“被告人XXX”。16 .
6、被害人首次出现时,一般应当用括号注明其性别、年龄(周岁),必要时还可写明与被告人关系。如果是死者,可表述为“(男或女,殁年XX岁)”;如果是伤者,可表述为“(男或女,时年XX岁)”。如果被害人姓名前的句子成分复杂,“被害人”三字放在名字前面显得累赘时,可以放在括号内。如可表述为“XX公司总经理张某某(被害人,女,殁年XX岁,系被告人XXX之女友)”。17 .共同作案人首次出现时,一般应当用括号注明其受处理情况,可表述为“(己判刑)”或“(另案处理)”。18 .如果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一审查明的事实可直接引用,但不得照抄照搬。在保持认定事实和情节不变的前提下,对于一审描述不准确,语向
7、不通顺、不简练,断句、标点等文法不正确,以及有明显错别字的部分等,应当予以调整、纠正。19 .如果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在案发前因、案发过程、作案过程等主要情节上出入较大,或者有新证据、新事实需要认定时,在二审“审理查明”部分要对事实重新认定、叙述。20 .制作裁判文书时,要搞清楚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有证据支撑,且必须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没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证据的取舍应围绕事实认定来决定。如果被害人过错、防卫过当、自首、立功等重要量刑情节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认定,则证明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和证据内容必须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表述。21 .经过抖臼
8、E程序认定的非法证据,在裁判文书中一律不得引用,防止冬日F结果与采信证据出现矛盾。没有证明力、不能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尤其是否定案件事实的反向证据以及某个证据中的反向部分,不应在裁判文书中罗列、表述。对于证明内容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证据、证人证言中证实内容不客观的部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中供述不客观的部分,在裁判文书中也不应引用、表述。但被告人或辩护人以上述反向证据或反向部分作为辩解辩护理由的,应在文书说理部分予以回应、评判。22 .证据一般应当按照案件发生过程,围绕待证事实进行罗列。如果某项证据证明力特别高,可以将其位置提前。裁判文书中,在尽量保证同类证据集中罗列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对证据罗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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