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被罚以重金是否影响总公司投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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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被罚以重金,属于总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而影响投标资格吗?案件来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行终138号行政诉讼一案裁判要旨:分公司因违法经营而受到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在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时,属于总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关键词总公司/分公司/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重大违法记录案件经过:2016年6月,吉林省华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组织实施了延吉客运站委托经营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经过评委评审,确定了预成交供应商为延边东北亚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亚客运公司),并在延吉市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了预成交公告。之
2、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延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运输公司)认为东北亚客运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向华腾公司提出质疑,华腾公司未予采纳。延边运输公司对答复不服,向延吉市财政局提出投诉。延吉市财政局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作出处理决定书。在该投诉处理决定中,延吉市财政局以东北亚客运公司在2014年10月8日被延边州运输管理处收回客运班线经营权,以及东北亚客运公司的分支机构在2014年10月22日被州运管处处以15000元罚款属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为由,确定东北亚客运公司无投标资格,决定终止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东北亚客运公司不服延吉市财政局的处理
3、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观点首先,关于对分公司的行政处罚结果能否及于总公司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并未对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分公司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但从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见,分公司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经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在工商核准的营业范围内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内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总公司基于财税和经营便利等原因,根据总公司的意志所设立的对外从事总公司部分经营业务的机构,且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既然分公司经营的业务只是总公司经营业务的一部分,那么对总公司经营业务的总体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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