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颖等与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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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颖颖等与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7【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48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青菁高贵张清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颖颖;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当事人】张颖颖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张颖颖【当事人
2、-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金永胜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永胜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永胜【代理律所】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颖颖【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O【指导案例排序】O【更新时间】2021-12-1801:33:37张颖颖等与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482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颖颖。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胜,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3号16号楼204号(住宅)。负责人:郑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一嗨汽
4、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闻喜路555弄49号409室。法定代表人:韩洪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茜。原审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68号12号楼203室。法定代表人:杨涛,总经理。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101B,401B-601Bo负责人:关耀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审理经过上诉人张颖颖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嗨北分)、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嗨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公司)、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
5、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张颖颖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69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一嗨北分、一嗨公司赔偿张颖颖医疗费3535.73元、住宿费969元、误工费84405元、护理费12750元、营养费5250元、交通费16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鉴定费1600元、二次手术费9000元;2、本案一、二审费用由一嗨北分、一嗨公司负担。事
6、实和理由:一、张颖颖在一审中已经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张颖颖的误工费损失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张颖颖己经提供了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账户交易流水,用以证明张颖颖在2016年10月至2
7、017年9月的工资收入总额为120815元,平均每天的收入为331元。还提供了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以证明张颖颖二次手术(取内固定)费用为9000元、误工期45天。结合一审法院委托的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张颖颖的误工费误工期210天。则张颖颖的的误工期为255天(210天+45天)。因此,张颖颖的误工费损失应为84405元(255天X255天)。退一万步讲,张颖颖在一审中也提供了张颖颖来受伤后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的工资账户的流水。可以证明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张颖颖工资账户的收入为30607.69元。平均每天工资收入为
8、144元(30607.69元/212天)。则张颖颖的误工费损失应为54165元(331元T44元)X210天+(331元X45天)。而一审法院则认为张颖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颖颖的误工费损失,仅仅酌定误工费损失14000元,该数额远远小于张颖颖一审中主张误工费84405元,更小于张颖颖实际减少的收入54165元。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张颖颖的护理费应为15750元、营养费应为5250元,而一审判决认定护理费应为13500元、营养费应为450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张颖颖在一审中主张护理费、营养费的标准分别为每日150元、50元。依据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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