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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贸市场菜市场十八项制度全1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一、为了构筑入市商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特制定投诉处理制度。二、本市场特设立投诉处,在市、区消费者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本市场管理部人员负责承担。三、管理部人员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记录、处理、反馈等投诉事宜。四、要认真作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被投诉方说明情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五、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六、对于投诉事件,管理部人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在作出
2、处理意见后再作处理。七、对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1 .被投诉事由;2 .调查核实过程;3 .基本事由及证据;4 .责任及处理意见;八、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要定期向工商部门报告。九、消费者直接投诉到市、区消费者协会的,管理部人员应积极配合市、区消协妥善处理,不留后患。食品销售卫生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单位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应悬挂于明显处,并按要求复核或延续。二、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须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健康培训合格证应悬挂于明显处,销售食品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三、必须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四、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五、应设食品
3、专区或专柜,食品不得与非食品混放。散装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覆盖,并设有禁止消费者触摸标志。冷冻冷藏食品必须使用冷冻冷藏设施。六、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质,食品存放离地离墙地面10里米以上,配有与库房相适应的通风设施。七、保持销售场所地面、柜台、货架等卫生清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商场(超市)应当配备2名以上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二、商场(超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
4、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三、商场(超市)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融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并由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监督员专门建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商场(超市),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六、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商场(超市)应当建立电子台账。食品购销台帐制度一、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
5、定本制度。二、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三、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四、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五、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六、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七、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八
6、、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1 .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2 .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3 .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10篇)(优秀版)4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一):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胜浦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资料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第一部分:市场卫生管理规范一、经营户应当持续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
7、位及其附近务必做到无积水、无垃圾。二、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三、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五、经营户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贴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三、经营户务必理解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
8、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四、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七、经营户务必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第三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
9、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务必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礼貌、诚实经营。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
10、动。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第四部分:市场车辆管理规范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二、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状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三、经营户每一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透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第五部分:监督考核管理规范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
11、立经营户信用档案。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二):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职责、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
12、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礼貌建立、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掉、取缔和拆迁。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3、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第二章:市场开办者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二)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三)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
14、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二)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一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状况;(四)应当督
15、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一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公示资料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一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用心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职责,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