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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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文说明1总则1.0.2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市(2007)86号”工程建设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允许承接业务范围确定,包括“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八条和“建市(2007)86号”附件3-21-1中规定的除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设计以外的所有内容。1.03K用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用于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施工,都是必不可少的。彳后设计文件用于审批(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和/或建设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若无审批需求,初步设计文件也无出图的必要。因此,
2、对于无审批需求的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在此情况下方案设计文件的深度满足第2章的要求即可。1.0.4-3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通常包括建筑主体由一个单位设计,而幕墙、室内装修、局部钢结构构件、某项设备系统等内容由其他单位承担设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成为另一方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且各方的设计文件可能存在相互关联之处。作为设计依据,相关内容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有关承包方或分包方的需要。1.0.8所谓“合理的取舍”,是指当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设计范围少于本规定对于设计深度要
3、求的内容时,可不执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例如,某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范围不包括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热能动力设计和预算编制时,该工程设计可不执行本规定第4.7节、4.8节和第4.9节的所有条款;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设计范围所涉及的本规定条款,只能取不能舍。1.0.9对于某些设计内容,如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柴油发电机等,不同的设计单位可能由不同的专业承担设计。对此本规定不作限制。有的设计单位多个专业由一人完成,各专业设计内容在一张图上表示,给行业管理、审图、造价、施工等造成不便,所以要求按国家有关专业分工的规定各专业分别出图。但不论哪个专业承担这些内容的设计,其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本
4、规定要求。1.0.10此条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国务院662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要求制定。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
5、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特殊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662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特殊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深度规定编制过程中调研了解到,设计文件标注型号起到了提供设计选型的参考档次、造价估算依据以及设计参数指标表达的作用,建设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6、项目的建设程序,以及设计文件所提供的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参数,招标选择相应产品的生产商、供应商。编制组也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务院第279号、第662号令所做的“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规定的重要性,认为这是设计院自身管理的范畴,在此予以强调。1.0.11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常用内容如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暮墙工程、基坑工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风景园林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环境工程、照明工程。2方案设计2.1.1-2一般工程在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含各专业设计说明及投资估算的内容)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图纸。但是在北方寒冷地区有大型区域锅炉
7、集中供热工程,也属于民用建筑的配套工程。有的一个锅炉房供热面积达700多万平方米。因此对这样规模大的工程,就应该作多方案比较,绘制必要的图纸,甚至在建设单位的要求下要作投资估算(由热能动力本专业作一个简单的报价即可)。对于大型区域集中供热锅炉房(两台14MW或单台29MW以上的热水锅炉房)主要图纸应有主要设备平面布置图及主要设备表、工艺系统图、工艺管网平面布置图等。2.2.1、2.3.1在已颁发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s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等标准中,有关
8、技术经济指标名称及部分术语并不统一。本规定依据下述原则选用:凡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已规定者,均按其执行(下列术语后所引条款号均为该标准的条款号);该标准未规定者,尽量与近年编制的标准相一致,并力求准确。例如:1容积率(第5.0.9条)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时,通常不包括0.0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注:地下、架空层是否记入总建筑面积按各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2.0.11条说明)。2建筑密度(第5.0.10条)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3公共绿地(第4.13.3条,参照第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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