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三方协议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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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协议甲方:(施工单位)乙方:(监管银行)丙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防范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630号)、宣城市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甲、乙、丙三方签订如下协议:一、监管项目及监管期限(一)公司名称:公司地点:信用代码:(可选填)(二)监管期限:自建设项目工程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止。二、甲方在乙方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开户名:开户行:账号:O该专用账户仅用于甲方发放监管项目的农民
2、工工资,不得用作其它用途。三、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宣城市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还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四、丙方负责监管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以及农民工工资拨付,协调甲、乙双方以及银行涉及农民工工资监管的相关事宜,保证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顺利实施。五、乙方应积极主动配合丙方做好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主动接受上级银行的指导和监督,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办理专用账户的开设、注销以及农民工工资拨付等手续,及时提交专用账户收支信息。未经丙方核准,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一律不得
3、汇出。六、甲方保证专用帐户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七、监管项目符合取消监管条件的,甲方应及时申请销户,乙方在甲方提交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没有及时销户的,该账户暂停使用。八、监管账户不得开通企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此账户资金丙方不得给乙方办理质押,不得用于理财、债券、股票等投资活动。九、乙方在接到“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监管平台”农民工工资拨付指令后,应及时拨付相关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人为因素延缓、滞留资金拨付,否则,取消其农民工工资监管银行资格。十、乙方未按监管协议规定擅自拨付监管资金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不得再从事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丙方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银行业监管部门,由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理。十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收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转账相关手续费用。十二、若出现错发、未发等情况,乙方应积极联系甲方,在2-3日内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并重新发放。十三、本协议约定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司法冻结、扣划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十四、本协议实行网上签订和纸质签订,自纸质签订之日生效。纸质签订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丙方:(施工单位)(监管银行)(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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