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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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4.06.18【实施日期】2014.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杨传堂2014年6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
2、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第二章渡口第
3、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严禁非法设置渡口。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新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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