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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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为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推动粤港澳商事司法规则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1.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下简称香港法院)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以下简称澳门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商事案件,香港法院或者澳门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向香港法院或者澳门法院提起诉讼且被受理后,又向内地法院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内地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香港法院、澳门法院作出的商事裁
2、判未获得或者未全部获得内地法院认可,当事人就未获得认可部分所涉争议提起诉讼的,内地法院应予受理。2,涉港澳商事纠纷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内地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进行审查。3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企业、商业企业主、清盘人、临时清盘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民事主体在内地法院参加诉讼的,内地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Q4 .内地法院审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资料,可以登录香港或者澳门官方网站查询确认。5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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