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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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指南一、劳动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
2、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二、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专业市场分局、机场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驻穗办事机构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四)外地企业与劳动者在穗发生的争议案件;(用工地在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的外地企业发生
3、的争议案件除外)(五)省仲裁委管辖外的中央直属驻穗单位、省直属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六)驻穗部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师以下)与文职人员的争议案件;(七)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相当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在广州市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除外)(A)市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案件。注:1.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如下:(1)在广州地区的部分中直、省直单位及部队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
4、议案件;(2)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在2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相当于20000万元人民币或4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驻穗(不含增城、番禺、从化、花都、南沙、黄埔)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各区仲裁委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内省、市仲裁委管辖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以及用工地在上述四区的外地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由该区仲裁委员管辖。三、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一)劳动者申请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1
5、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仅用于核对身份);2 ,仲裁申请书以及证据材料清单;3 .能初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用工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证人证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录音录像材料等)。(二)用人单位申请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1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及身份信息材料;2 .被申请人(劳动者)的身份信息材料;3 .仲裁申请书以及证据材料清单;4 .能初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用工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证人证言、录音材料、录像材
6、料等)。注:用人单位委托其工作人员办理申请仲裁事宜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该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和与用人单位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四、提交证据材料须知(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应提交如下证据:1 .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如劳动者的身份证、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信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2 .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记录等;3 .其他与争议事项及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二)当事人应当对
7、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并按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三)申请劳动仲裁时,证据以复印件或打印件形式提交,录音、视频资料等刻录成光盘提交,证据原件由自己保留,开庭时携带以质证时核对原件。(四)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要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五)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六)当事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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