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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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时间:2023-03-16来源:阳光检务网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对全省80多个案例进行初审,邀请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公益诉讼专家学者对初选案例进行书面复审、现场评审等三个环节,评选出一批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紧盯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关注的新问题,并对如何办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提供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全省检察机关努力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在最高检的统一部署下,先后开展了“舌尖上的安全”、“四个最严”、“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消字号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专案等多
2、个食药品安全专项监督工作,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关协同努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9210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7864件,提起诉讼404件。积极开展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拟定惩罚性赔偿金管理办法草案,法院判决支持惩罚性赔偿金3.3亿多元。广东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 .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经营隐形眼镜等医疗器械行政公益诉讼案2 .广东省茂名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反复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3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杜某某、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4
3、.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医疗美容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5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鑫等4人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6 .广东省珠海市检察机关督促治理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违规添加禁用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经营隐形眼镜等医疗器械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医疗器械安全隐形眼镜【要旨】针对企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隐形眼镜和护理液的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第三类医疗器械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基本案情】云浮市新兴县内部分企业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软性亲水接触镜(隐形眼镜)、软性接触镜护理
4、液(眼镜护理液)等第三类医疗器械,该类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无法得到保隙,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调查核实和督促履职】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违规销售隐形眼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为,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办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相关法律规定,软性亲水接触镜和软性接触镜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范畴,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且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销售。新兴县人民检察院经过现场调查,并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发现涉案企业未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设有医疗器械
5、专柜,向消费者出售软性亲水接触镜和软性接触镜护理液时尚未取得许可经营资格,相关行政机关对软性亲水接触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治理监管不足。2022年9月29日,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与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圆桌会议,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对调查发现的违规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说明,并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查处违法销售软性亲水接触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并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的销售进行全面排查,消除医疗器械使用安全隐患。收到检察建议后,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对问题企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美瞳)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排查
6、8家隐形眼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均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新兴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回头看”持续跟踪行政机关整改进度,目前涉案企业已缴纳罚没款,对新兴县范围内眼镜店再次进行抽查未发现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情形,检察监督取得良好效果。【典型意义】被花美妆用品的美瞳隐形眼镜等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但缺乏有效监管。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有效消除行政执法中的监管盲区,助力企业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茂名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反复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食品安全反复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执行阶段圆桌会议【要旨】对于一年内反复实施的
7、食品安全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未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职,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在取得胜诉后召开圆桌会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到位。【基本案情】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2020年3月14日生产、销售的2批次包装饮用水被抽检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而被通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行为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调查和督促履职】2020年9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初步调查的基础
8、上,依法对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包装饮用水监管不到位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2019年9月、2020年7月,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2批次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先后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均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以上行政处罚都基于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后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在前一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之日起1年内,符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当处以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但化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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