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与用地分类常见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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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501372023)问题解1、新、老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怎样过渡、衔接?2023年1月16日新原则正式实行,在新老原则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环节地推行。首先,都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一样工作阶段,区别看待。已经正式批复实行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原则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日勺原则,不必按照新原则重新修编。在编日勺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毕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行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实状况、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原则重新进行技术处理。
2、2023年后来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原则执行。另一方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看待。对于已经同意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原则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行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原则逐渐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所有按照新原则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都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渐推进与新原则日勺对接工作。例如,都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实状况、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有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行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渐更新调整。2、怎样把握本原则与专题原则、地方原则的
3、关系?本原则条明确规定,编制都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原则的规定。这里包括了两层意思:一是本原则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境保护等有关技术法规的充足对接,防止本原则执行时与其他有关原则产生矛盾;二是都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原则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原则、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献。需要注意的是,本原则的合用对象为都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有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题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有关专题原则,不
4、具有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原则应使用镇规划原则(GB501882023)、村规戈IJ原则(在编)。此外,本原则作为国家强制性原则,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步,各地为满足当地都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规定,在不违反本原则的前提下,可深入补充、完善、细化有关规定,出台对应的地方原则或实行细则。3、本原则合用范围中“其他具有条件的镇”指什么?本原则将“其他具有条件的镇”纳入合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应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都市无异的建制镇改)规划指导。1、0、2条文阐明中规定“其他具有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到达设市都市原则,但管理体制
5、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规定。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可视详细状况需要,参照国务院设市都市原则,进行技术判断与否具有条件使用本原则,如中山市小榄镇、东莞市大朗镇等应归入“其他具有条件的镇”的行列。4、“城镇用地”和“都市建设用地”在详细工作中怎样使用?本标精确立覆盖城镇全域的“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城镇用地”、“都市建设用地”两个分类,应分别对应市(县、镇)域、中心城(镇)区两个空间层次。“城镇用地”和“都市建设用地”两个分类的详细划分重要基于两个原则:一是地类无遗漏、无反复,明晰“都市建设用地”与“城镇用地”中“都市建设用地(HII)完全衔接的对应关系;
6、二是清晰界定计入都市建设用地原则核算的用地,仅“都市建设用地”的地类计入”规划人均都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的记录。在实际工作中,市(县、镇)域的图纸体现仅使用“城镇用地”分类,”都市建设用地(HIl)无需细化;中心城(镇)区的图纸体现在使用“都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同步,如有需要可使用“城镇用地”除“都市建设用地(HIl)以外的其他地类。5、用地分类层级、代码在使用时需要注意什么?本原则分类层级与代码延续原原则“树型多层级”模式,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持续性。在图纸使用中应注意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一样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从属关系,因而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步出现,即R与R
7、1、P2、R3不能同步出现。若图纸中需要专门表达出某一中类或小类,但又不准备所有用地的体现都到达中类或小类深度,提议采用专题图纸体现。同步,在使用本原则分类时容许一定的灵活性,可根据工作性质(规划编制、用地记录、用地管理)、工作内容(现实状况调查、规划编制等)、工作深度(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一样规定,采用本分类的所有或部分类别。如某中等都市编制都市总体规划,根据工作内容的不一样,在现实状况调查时,用地分类可采用中类和小类为主;在规划时,则可以中类为主,大类及小类为辅。又如根据编制工作深度规定,某都市在编制都市总体规划时,用地分类可采用大类和中类为主;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用地分类则
8、采用小类为主。并且,当地在详细工作中如有需要可新增小类,尤其是未设小类的中类可根据需要细分小类,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大类或中类。6、用地分类“按土地使用的重要性质进行划分”原则下怎样体现用地日勺兼容性?本原则延用原原则思绪,规定“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重要性质进行划分”,作为规划编制、用地记录和用地管理工作中确定用地类别的基本原则。用地兼容性通过基于主导功能的)可兼容地类和比例规定体现,在详细划分和归类时大体有如下几种状况:(1)地使用性质单一、分类明确的用地,按性质归类即可。如一种公园就是“公园绿地”(Gl),一条都市主干路就是“都市道路用地”(S1)。(2)多功能综合楼用地以较为重要的用途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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