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代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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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代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公司投资企业的股东、股东会决策行为的管理,维护公司作为其子企业股东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第三条本适用于公司投资的第二层级参股、控股子企业的管理。公司控股子企业对其再投资企业的管理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管理办法。第二章股东代表第四条公司对参股或控股子企业选派代表,授权其作为公司在该子企业股东(会)中实施决策、管理等权责的代表人,即为股东代表。第五条股东代表应熟悉公司治理,并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应由公司中层正职及以上人员担任。股东代表应相对稳定,熟悉所任职企业的情况。股东代表
2、一般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公司领导、公司对该子企业的派出兼职董事、公司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公司向子企业派出的专职董事一般不作为股东代表,公司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除外。第六条公司选派子企业的股东代表人选,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子企业行使股东权责时,无需获得公司董事会对其代表身份的确认,且其行为的优先权高于本办法中的股东代表,但其代表行为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如公司尚未对某个子企业选派股东代表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为对该子企业的股东代表。如公司虽然对某个子企业已经选派了股东代表,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子企业事务上代表公司行使股东权责时,可终止或暂时终止
3、对原股东代表的授权;此类授权的变化,必要时应向子企业以及子企业的其他股东方说明。第八条股东代表的职能主要包括:(一)对子企业章程中规定需要由股东(会)决策的事项组织研究、与公司相关决策层和业务部门沟通、进行授权范围内的决策、传达股东的决策意见;(二)协调和督促派出董事、监事履职,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股东对派出董事、监事的报告事项做出决策;或者代表公司向派出董事、监事传达决策意见,作为派出董事、监事表决依据。第九条股东代表的履职责任主要包括:(一)应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职。股东代表超出其授权范围的行为,在公司内部视为无效;如依据法律已经产生外部效力的,应追究该代表的越权责任。(二)应按照股东的真实意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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