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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政策的理解与运用(一)、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1、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国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业、林业、牧业、工业、城市和居民住宅建设等各类用地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对各类用地进行控制,尤其是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控制,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用地总量进行控制。2、土地集约利用政策。按照“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土地利用要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使用的效益和使用功能,减少土地的闲置和浪费。3、土地有偿使用政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逐步减少划拨使用土地的范围,扩大土地有偿
2、使用的范围,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除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划拨外,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国企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过地价评估,也要实行有偿使用。通过有偿使用,建立起土地使用者的自我约束机制。4、节约用地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注意节约用地,可以少占地的,不得多占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防止宽打窄用,占而不用,防止闲置浪费土地。5、保护耕地政策。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家征用耕地必须依
3、法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建设占用耕地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者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以保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耕地进行严格保护。目前的土地政策主要是围绕着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土地市场、完善土地管理等方面展开的。以下是对相关土地政策的理解与运用:1.保护耕地政策: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保护耕地政策旨在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体措施包括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控制非农用地占用耕地,加强耕地保护宣传和教育等。
4、2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该政策旨在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的集约化、高效化利用。具体措施包括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鼓励企业使用多层厂房等。3 .规范土地市场政策:该政策旨在通过建立规范的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交易环境。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程序,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租赁管理等。4 .完善土地管理政策:该政策旨在通过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利用。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调查、监测、评估等工作,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处等。(二)、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
5、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确保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原则,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应将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补充耕地不能实现“占水田补水田”或粮食产能要求的,可采取耕地提质改造方式落
6、实耕地占补平衡。第四条实行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根据各市县经济发展水平、主体功能区定位、耕地质量等别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3个区域等级。具体地块的耕地开垦费按照建设项目占用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地类、耕地质量等别等因素确定收缴标准(见附件)。第五条耕地开垦费由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缴纳,其中对拟以划拨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如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缴纳;拟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代缴,并纳入土地供应成本;农村集体经营性项目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交或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代缴。耕地开垦费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
7、依法批准后按规定标准一次性缴纳,未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不得下达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耕地开垦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征收。跨市县行政区域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项目占用所在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耕地面积及收缴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六条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的方式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第七条耕地开垦费支出按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统筹安排,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补充耕地规划、高标准农
8、田建设规划和国家、省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结合各市县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编制下达市县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第九条鼓励和支持非农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或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自行补充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通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或通过交易平台受让、购买耕地指标,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前,能够自行补充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所补充耕地符合“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法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旱地提质改造水田等多种途径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第十一条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必
9、须符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严禁违反规划毁林开垦耕地,违规填海、填湖、填湿地垦造耕地。严禁违背农业生产和水资源客观条件,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实施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第十二条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垦费收缴台账和补充耕地项目台账,收缴台账应载明建设用地名称,用地单位,占用耕地数量、类型、质量等别,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缴交数额等;补充耕地项目台账应载明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建设规模,新增耕地数量、类型、质量等别,竣工时间等。第十三条全省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加强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
10、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支出管理;审计部门负责耕地开垦费使用绩效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违法违规收费的查处。第十四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把新增耕地认定审查关,严格按照新增耕地认定的要求进行审核、验收、确认和报备。对重复立项、重复投资、虚假包装项目,弄虚作假,虚增耕地指标的,已报备的耕地指标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减免耕地开垦费。擅自批准减免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同时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
11、十六条贪污、挤占、截留、挪用耕地开垦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下放或者委托实施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1月31日发布的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表他粪楸N三外巾蚓地出货收新准(后向)WUiIif酬市(斜浦)、球海机训机万宁机东方肌酬艮陵水轴自幽之如、山第L(M县、五触肌赫MfIift艮鼬:轴面
12、艮自汐督族H湖L保他端族酬/4轴雕自触-ft三水田优等地IY等57000S200046000螭地58尊5S0005000045000中等地9-12W540004900044000鹤地1315等530004800043000早地(含水就)优等地1峙350003200029000高等地H9340003100028000中等地9-12W333003030027300低等地1315等326002960026600永久赫农田炳应眦贼艇时费员高标准的刑任也(三)、海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
13、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以下简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耕地提质改造、旱地改水田等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经验收认定并通过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包括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项指标。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各市、县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落实耕地保有量任务、确保耕地总体质量不下
14、降的前提下,将节余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有偿出让、出售给有补充耕地指标需求的市、县或用地单位的行为。第四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委托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负责建设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统一受理并组织全省的补充耕地指标公开交易活动。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补充耕地指标结余与需求情况编制指标交易方案,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负责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
15、动的实施工作。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出让方,是指提供可供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省和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占补平衡,以有偿方式获取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独立选址类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用地单位。第七条社会资本经批准投资实施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应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回购后,方可进入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各类土地整治项目获取的补充耕地指标节余部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回购,统筹用于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的占补平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具体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以及补充耕地指标回购等工作。第八条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在组织实施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时,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交易平台,并制定指标交易有关实施和操作规则;(二)定期发布交易信息;(三)核实出让方和受让方相关情况,编制交易计划,对交易指标库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四)组织指标交易,并办理指标交割相关手续;(五)建立交易档案资料,并定期分析指标交易情况;(六)向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情况;(七)办理与指标交易有关的其他事务。第九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