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最新分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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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最新分享)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互联网广告已迅速成长为互联网产业的重要支柱和广告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技术的革新、产业的创新,对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起到了催化、助力的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广告因其特有的隐蔽性、精准投放、实时发布和“泛学科、跨学科、多学科”等特性,易出现虚假违法广告、低俗广告、不正当竞争等各种违法乱象行为,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不少监管难题,如不对其加以干预和限制,强化有效监管,则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行业稳定发展。一、当前互联网广告监管情况(一)监管情况。*工商分局充分利用市场监管系统12315、12345、公开举报电话
2、、公开举报邮箱等渠道,鼓励广大群众举报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其他各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互联网专项整治以辖区范围内社会影响大、覆盖面广的门户网站、医疗美容网站、电子商务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为重点;采用网络监测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检查互联网媒介经营主体的广告发布内容,并向检查对象的互联网广告行为作规范性指导。利用贵州省网络交易监管业务平台及贵州网监两大网络广告监管平台,通过线上结合线下的监管模式,对辖区企业网站进行监督。今年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车辆*台次,检查*家企业广告行为,检查门户网站、医疗美容网站、电子商务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广告*条
3、,实地走访企业*家次,查处发布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件,罚款人民币*元。(二)典型案例。*工商分局于今年接到12315平台举报,称:本人上网发现有网站存在违反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该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公司宣传网站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网站上发布的宣传广告有“最先进”、“唯一”、“首选”等词汇,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三项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元。二、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一)互联网商业广告界定难。传统意义上的广告主要以固定的形式、版面或时间发布,监管部门和消费者都比较容
4、易识别。但随着互联网商品交易的日益发达,互联网信息边界的日渐模糊,互联网中出现越来越多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成分、价格、性能、构造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貌似符合商业广告的定义,但又有所不同,比如,部分商户在自营网站上发布新闻信息,是否属于商业广告。而且,在互联网中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商家对商品或服务,仅能通过文字或图片进行表达,这类似于传统商店通过橱窗对商品品种、类别等相关信息进行展示,对商业广告和非广告商业信息如何进行有效区分,这在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都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同时,互联网广告精准投放这一特点也给监管执法带来难题。诸如部分商家在微信朋友圈推出的集赞免门票、集赞送礼品等商业推
5、广活动,因其隐蔽性强,广告内容可以随时随意修改,存在其中的虚假违法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监管。(二)互联网广告主体资格认定难。传统广告行业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主体的界限清晰明朗,广告法对广告的调整也是建立在对广告主体赋予各自不同权利义务的基础之上,而互联网广告却打破了这一规则,涉及广告主体多种多样,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等等。由于互联网的便捷高效,使制作、经营、发布广告的行为极大地简化、合并、重合,因而各主体的界限与定位也变得比较模糊,很多主体的身份发生了竞合,导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变得复杂化。大型门户网站、企业自营网、微信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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