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重大法律问题汇编(2022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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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上市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重大法律问题汇编一、经营资质3二、独立性(五独立)41、资产独立性52、人员独立性63、财务独立性74、机构独立性95、业务独立性10三、重组11四、高新技术企业15五、专利、研发等知识产权20六、商业秘密保护20七、环评及环境保护、排污21八、企业薪酬体系24九、员工的职业病保护25十、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28十一、银行卡管理31十二、财务内控制度33十三、转贷36十四、票据融资合规性37十五、外销40十六、供应商管理41十七、客户管理43十八、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开票走赈行为45针对交易所、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于拟IPO公司的相关问题的审核要点进行总结,摘录IPO案例的审核
2、问询意见出具本备忘录,作为拟IPO中发现问题以及后续整改的参考。一、经营资质针对发行人(包括其重要子公司)主营业务资质的核查,向来是尽调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并且是监管机构问询重点。如果企业并未取得所从事业务的必要资质,或者存在超越已取得的资质开展业务的情形,那么该企业的营收、利泗将失去最基本的合法性基础,持续盈利能力也就无从谈起。监管机构的审核问询函涉及资质许可方面的通用问题为“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业务范围,说明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需全部资质、许可、认证,是否存在应办理相关营业资质而未办理,或者趣越经营资质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情形。”基于经营资质的重要性,本所律师提请公司注意以下三点:
3、(1)资质完备性本所律师建议贵公司在确认公司工商建记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内容的基础上,首先可以参考是否存在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主管业务的上市公司(期年公司)如果存在,则可以通过阅该上市公司的招股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定期报告等资料,迅速了解该行业的监管机构体系、基本产业政策以及主要制度。以此为基础,再通过查询行业主管单位的官方网站、相关法律政策数据库等方式对产业政策信息进行更新,确保时效性。最终,参照该行业当前最新政策、制度规定,确认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全部资质、许可、认证,不存在应办理相关营业资质而未办理,或者超越经营资质范围开展经噌活动情形O(2)资质合规性在证监会关于业务资质
4、的反馈意见中,“(资质)取得是否合法合规”、“相关资质取得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已逐渐成为标配问题。若贵公司拟上市,律师、券商或者发行人本人需回复问询意见,就最近一次申请相关资质(或办理续期)时向主管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逐条比对公司是否满足相关资质的持有条件。因此,本所律师提醒公司重点关注资质的延续性,关注已经取得的相关资质的首次取得时间、有效期、复审日期、复审后的有效期等时间节点。(3)资质丧失风险分析与该点对应的比校典型的反馈意见即:“结合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补充说明相关资质到期后的续期条件及所需履行的续期程序、相关申请情况及进展,对照相关业务资质的许可或备案程序和条件,逐项说明
5、是否存在丧失相关资质或证书、认证的风险,并就丧失相关资质对发行人的业绩影响进行分析”。本所律师提醒公司,一般来说,对于主要业务或产品所依赖的资质,都是不能存在丧失风险的。在实践中,对于一些未来不计划继续经营业务,不再生产的产品,在充分论证相关业务或产品的销售对公司的收入的贡献较小的前提下,可以作出即使不再持有相关资质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的判断。另外,对于涉及工程建筑类、环保或者与之有关的行业,不能超越资质承接业务,不得违法转包、分包业务。同时,也要注意不得存在拥有资质的员工在外挂靠或者找外部员工到公司挂靠。二、独立性(五独立)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至20
6、15年12月期间有效)曾于“第二章发行条件”之“第二节独立性”自第14条至第20条共6条对拟IPO企业的独立性进行专节规定,涵盖“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五个方面的独立性,即俗称的“发行人五独立”。虽然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将上述整节独立性条款全部删除,但是并不代表证监会对首发企业的独立性不再做强制要求。实际上,前述修订的背景之一即是证监会更加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各中介机构依然需要根据第42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一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
7、下简称“格式准则“)第51条,对发行人是否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五个方面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发表意见。独立性本质上是考察企业是否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企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五个方面须具有独立性,俗称“发行人五独立”,只有做到经营上的独立性企业才能实现自主发展、持续盈利。1、资产独立性(1)披露标准和要求发行人资产完整要求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主要相关资产
8、。由于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用房地产、核心专利技术等直接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生产经营,因此,在审核实践中,审核部门最为关注公司的该类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潜在纠纷。在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尤其注意对主要生产用房地产、核心专利技术等具有完整权利,避免存在潜在纠纷。若公司存在车辆、办公设备等其他资产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的情形或使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的资产的情形,应当明确资产权属,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的,应归公司独立所有及使用。(2)核查要求中介机构需要核查发行人:1、对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招资产以及房产、土地使用权、堡生产经噌设备等主要财产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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