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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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概念定义】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项目合同造价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以下在建工程项目:(一)所有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项目;(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施工合同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各地区对本
2、条第一款第二项合同造价金额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相关行业实际适当浮动,浮动范围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民航局、铁路局备案。第三条【主管部门】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工资保证金制度。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本地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第四条【属地管理】工资保证金原则上由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具体管理的地市级或省级人力资
3、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同一工程项目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五条【存储主体】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第六条【经办银行】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程项目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
4、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第七条【存储日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或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企业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第八条【存储协议】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九条【账户识别】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
5、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第十条【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不超过3%O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合同造价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0.5%。工资保证金具体存储比例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
6、前款规定研究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第十一条【差异存储】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o第十二条【所有权】工资保证
7、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第十三条【银行保函】施工总承包企业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实缴方式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保函正本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存。第十四条【担保责任】银行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附件2)。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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