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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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叁河距 山西*时政府修长之要闻动态政府信息公开政资服资政区互动政府数据走进山西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号)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门站以及城市门站以内管道燃气、液化石油
3、气、车用燃气的发展规划、设施建设与保护、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用户作燃料使用并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许可准入、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并将燃气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有关燃气管理工
4、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能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主管行业的工业企业自建燃气供气设施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内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5、和新产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性宣传。第八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促进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结合全省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编制全省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依据全省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城
6、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备案。第十条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布局、燃气设施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隙措施和安全保隙措施等。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覆盖具备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第十一条对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
7、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在立项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划定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区域,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替代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三章经营与服务第十四条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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