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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说明1.本裁量基准中,处罚幅度裁量采用的方法是按照行政处罚裁量的通行做法,将裁量区间划分为0-30%、30%-70%,70%-100%三段,分别对应处罚幅度的从轻、一般、从重。计算方式是,假设罚款的裁量区间最低值为A,最高值为B,那么一般阶次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A+(B-A)O.3,最高值为B-(B-A)X0.3;减轻阶次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0.1A,最高值为A;从轻阶次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A,最高值为A+(B-A)X0.3;从重阶次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B-(B-A)Xo.3,最高值为B。2 .本裁量基准裁量阶次中,一般处罚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减轻处罚和从
2、轻处罚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从重处罚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括本数。仅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减轻处罚的,“以下”包含本数;从轻处罚的,“以上”“以下”均不包含本数;一般处罚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从重处罚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3 .本裁量基准中的减轻、从轻、从重和一般处罚的裁量因素和适用条件,按照国家药品监管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规定执行。编码1违法情形L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2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3 .使用禁止用于
3、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4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规定重新注册。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
4、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化
5、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境内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二)未经许可从事牙膏生产活动,;(三)在牙膏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罚款终身禁止从业实施主体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2 .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备案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裁量范围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
6、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个人(情节严重的):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一般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从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15倍
7、以上19.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编码2违法情形1 .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2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3 .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4 .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5 .化妆
8、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6 .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处罚依据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9、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一)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
10、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化妆品信基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牙膏及其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境内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
11、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一),或者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牙膏使用期限;(七)拒不实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召回、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决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业实施主体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2 .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备案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裁量范围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个人(情节严重的):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
12、基准一般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2.2万元以上3.8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9.5倍以上15.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L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从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L6倍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15.5倍以上2
13、0倍以下罚款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编码3违法情形L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2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3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4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6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处罚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4、,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
15、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5年内禁止从业实施主体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2 .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备案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裁量范围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个人(情节严重的):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处罚标准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一般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5.1倍以上7.9倍以下罚款: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3倍以上L7倍以下罚款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0.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7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从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