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请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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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请假制度一是旬假。旬假类似我们今天的周假,是唐代所有公职人员的例行假日,每一旬也就是十天休一天,所以称为旬假。唐高祖、太宗时期,旬假徒有虚名,官吏仍须上班视事,从唐高宗时起,朝官开始被获准不再旬假上班视事。二是节假。节假是我国目前在周假之外的又一大假种,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等。在唐代,节假也是一大假种,按照规定,元日、冬至,各休假七天;寒食、清明因为时间相邻,所以连为一体,共休四天,后又改为七天;夏至、腊日各休假三天;正月十五、春秋二社、二月八日、三月三日、五月五日、三伏、七月七日、十五日、九月九日、立春、春分、立秋、秋分、立夏、立冬,各休假一天。中和节,原为正月晦日,唐德宗时改成二月一
2、日,休假一天。四月八日,传说是释迦牟尼的诞辰,休假一天;二月十五日是老子的诞辰,从天宝年间开始休假,初设时为一天,后来改为三天。皇帝是一国之君,他们的降诞自是全民“福祉”,所以每逢他们的生辰都要大大地庆祝一番,至迟从唐玄宗时起,又开始放假,假期通常为三天或一天。三是探亲假。唐代规定“诸文武官若流外以上长上者,父母在三百里外,三年一给定省假三十日;其拜墓,五年一给假十五日,并除程J也就是说,对那些在外地做官的人员,唐朝每三年或五年就给一次回家省亲或扫墓的假期,假期时间分别为三十日和十五日。四是婚假。唐代规定“诸婚给假九日,除程。周亲婚嫁五日,大功三日,小功以下一日,并不给程。周以下无主者,百里内
3、除程。”按照这条规定,官吏本人结婚要给予九天婚假,周亲、大功等亲属结婚也视关系远近给予五到一天不等的假期。五是丧假。唐代规定“诸丧,斩衰三年、齐衰三年者,并解官。齐衰杖周及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若庶子为后为其母,亦解官,申其心丧。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其嫡、继、慈、养,若改嫁或归宗经三年以上断绝者,及父为长子、夫为妻,并不解官,假同齐衰周。”根据这些规定,自己的配偶、子女、本家族五服以内亲属、授业老师去世,都要视关系的远近给予时间不等的假期,如果自己的父母去世,则更要丁忧去职服丧三年。六是临时请假。除了各种法定假期外,唐代官吏还可临时请假,如“本服周亲已上疾病危笃,远行久别及诸急难”,都是请假的理由,可以酌情给假。如果自己有疾病等,当然更可以请假。当然,请假有一定限度,如果是因事请假,一个月不能连请两次,因病请假,假期可以延长,但也有限度,即连续请假不得满一百天,否则就应解除职务。唐穆宗时大臣严绶“疾病假满百日”,御史台就要求解除他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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