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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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V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管理与发包承包第三章文件编制与实施第四章标准化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
2、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O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第四条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
3、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勘察设计活动应当贯彻国家、省节能减排、绿色低碳、可再生能源应用、防灾减灾等设计规定,研发、推广先进技术和现代设计方法,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执行先勘察、后设计、经施工图审查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勘察设计活动管理的相关工作。国家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章资质管理与发包承包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规定范
4、围内承揽业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省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第七条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5、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第九条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应当同时发包与建设工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设计。第十条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勘察设计业务,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合同文本样式与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施工图审
6、查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审查合同。第十二条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单项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共同承包同一单项工程的不同专业勘察设计业务时,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并确定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协调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及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第十三条境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规定。第三章文件编制与实施第十五条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应当充分体现民族、区域、文化特色与
7、环境的协调统一,注重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满足使用功能。民用建筑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电、热、水、气、有线广播电视和通讯等基本使用功能要求。第十六条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遵循下列依据:(一)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二)勘察设计需要的基础资料;(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省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满足勘察设计合同的要求;(二)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计算准确,文字说明清楚,图纸清晰;(四)设计文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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