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避税与非法偷税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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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避税与非法偷税的区别【案例介绍】1995年,上海捷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强公司”)宣告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房地产的开发和交易。1998年,捷强公司投资1500万元人民币建造了幢住宅大楼,取名“捷强大厦”。大厦于1999年8月建成。随后,捷强公司曾以多种方式发布此楼盘正待出售的消息。上海富骋联合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骋公司”)得知此事后,准备购买此大厦作为员工宿舍,于是派人与捷强公司接洽。双方经友好协商,于1999年10月9日签定房产转让合同一份,约定捷强公司以1700万元的价格出售捷强大厦给富骋公司,并承担房产转移过程中的一切税收
2、和费用。10月12日,捷强公司提议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并表示如果富骋公司同意的话,富骋公司可以收购捷强公司,意在通过此举免除各项税收和费用。接着,双方就收购事宜进行了磋商,协议解除于10月9日签定的房产转让合同。在各方股东会作出同意收购的决议后,捷强公司和富骋公司订立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份,约定捷强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以2300万的价格转让给富骋公司,由富骋公司享有捷强公司的全部股本。此后,富骋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得知此事后,认为虽然两公司签定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履行了法定的程序,但捷强公司最终还是将房产转移给了富骋公司。其行为名为收购,
3、实际上仍然是一种变相的买卖行为,遂要求两公司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否则以偷税论处。捷强公司和富骋公司不服此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几种观点】对于税务机关的认定是否正确以及捷强公司与富骋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1、税务机关认定正确、合法。富骋公司与捷强公司公司通过公司股权转让的合法形式以达到偷漏税款的非法目的,其转让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应依法补缴所欠税款,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2、捷强公司和富骋公司虽然曾有过进行房产交易的意思表示,并且签定了房产转让合同,但是该合同已被当事人解除,始终未得到实际履行,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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