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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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客观题1.合同法适用范围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例如:婚姻、收养、监护);行政合同;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的协议。2 .合同的分类合同生效是否需要实际支付(实践/诺诚)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双务/单务)是否支付对价(有偿/无偿)3 .合同法的原则及具体内容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合同的自由B合同当事人有选择合同相对人、合同内容和履约方式的自由平等公平原则A平等:地位和权利义务的分配平等、合同主体受法律平等保护B公平:正当行使权利,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原则A合同订立时,当事人负有先合同义务B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应同时履行附随义务C合同履行后,负有后合同义
2、务公序良俗原则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B尊重社会公德4 .要约、承诺、要约邀请的判断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按照某些具体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甲一乙);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甲一乙);承诺是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甲一乙)。5 .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含义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顺序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
3、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有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6 .任意解除权的内容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时终止。7 .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起源于罗马法。有两层涵义: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即指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
4、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8 .撤销权、代位权的构成、适用、诉讼原被告、费用承担构成: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适用区别:代位权:基于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权利;撤销权:基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诉讼原被告: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费用承担: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
5、担。9.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含义和区分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性质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随合同发展产生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与抗辩权关系不同对待给付义务的违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非对待给付义务,不能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具有解除权违反可以解除合同一般只能追究违约责任,特殊情况下可以解除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能否诉请实际履行不能能10.效力瑕疵的合同内容(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的情形)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无效合同有着详细的规定,无论是他的确认还是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对此行为的处理都是值得注意的。效力
6、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IL一般保证人的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才能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一般保证人可以对抗债权人
7、的要求。12 .债权、债务转让的要求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债务转让中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债务转让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一定规定,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以下债务不能转让: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不作为义务。13 .免除概念: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独行为。单方行为;无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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