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治理实践中的十个误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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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司治理实践中的十个误区如果从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算起,中国公司治理改革和发展已历经33年;而从1993年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诞生算起,则恰好30年。回顾30多年的历程,有利于中国公司治理不断实现规范化和现代化。公司治理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基石,直接关系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成败,尤其对混合所有和上市公司来说,更是如此。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对公司治理存在着一些误区或错误的认识,致使企业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仍在“传统”与“现代”之间绕圈子,影响着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误区一:公司治理从属于公司管理实践中,人们经常把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混同,或者在公司治理名义下做的却是公司管理的事。公司治理是舶来品,
2、英文是COrPOrategOVei*nance,通常翻译成“公司治理”或“法人治理这个翻译本身就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因为在汉语语境中,“治理”本就与“管理”没有多少差异,比如治理整顿、治理脏乱差、治理环境等,都是“管理,的意思,而管理的本质是下级服从上级,有等级观念。而“governance”本义是不同主体之间的彼此制衡,彼此制衡的前提则是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以及保障平等的规则(主要是法律规则),因此,“governance翻译成“规制”比较合适。另外,“corporategovernance”应用范围也非常广泛,不仅仅用于公司,也用于非公司的法人。因此“corporategovernan
3、ce”翻译成“法人规制”更符合原意。但由于“公司治理”或“法人治理的译法己经约定俗成,难以改变,所以,了解其本质含义就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具有本质的不同。公司治理是一个开放系统,即公司有很多利益相关者处于公司之外,但他们的权益并不会因为身在公司之外而被忽视,相反,必须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而且,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有参与(不是干预)公司治理的权利。公司管理则是一个封闭系统,任何公司外的主体都不能干预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只能是公司内部的事情。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契约,即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他们通过讨价还价达成契约,一旦契约达成,就具有法律效力。比如董事会会议的一人一票,任何董事都
4、没有凌驾于其他董事之上的权力,也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董事之上。公司管理的核心则是服从,即在管理层中,总经理(或称总裁,国外很多称为CEo)是最高领导者,其他管理者都必须服从于总经理。但要注意,总经理作为最高领导者,仅限于管理层。公司治理依赖于制度,即公司治理是通过稳定的制度来规范的,尤其是法律制度,比如公司法、证券法等,这就需要法律的健全和完善。公司管理则依赖于行政命令,即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一旦看准市场机会,总经理必须当机立断做出决策,因为市场机会稍纵即逝。公司治理是战略导向的,即公司治理只负责战略决策以及监督战略决策的落实,或者说,“只管大事,不管小事”;公司管理则是任务导向的,即公司管理
5、层负责落实公司治理层提出的战略决策。概括地说,公司治理是以股东为核心的各利益相关者在权利安排、利益分配及责任机制方面基于法律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契约和制衡关系。公司治理的木质是契约和合规。正因如此,从公司管理到公司治理,被认为是社会文明的进步。误区二:公司治理没有共同的价值观不少人认为,公司治理的国别差异很大,行业差异也很大,这种看法并不准确。从全球公司治理发展趋势看,趋同趋势非常明显,尤其是同一类型企业,比如上市公司,其公司治理差异是不大的,或者说,共性大于差异,全球公司治理具有共同的价值观。从法律上看,各国与公司治理相关的立法有较明显的趋同现象。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后,人们越来越呼吁采取英美式的
6、、更具法律效力的公司治理。如欧盟和日本近年来呼吁学习美国,减少自由裁量权,增加立法,强调透明度和资本市场的健全。再如,像澳大利亚和英国这样的采用基于准则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也在2006年修订公司法,提高了对公司治理实践的法律规制,这无疑是向美国基于规则的公司治理模式的靠拢。香港联交所于2017年通过同股不同权制度,也出现了向美国资本市场制度靠拢的趋向。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趋同不是法律折衷主义,而是大公司对开发和利用流动的、便宜的资本来源的需要。例如,大公司要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就必须接受美国的有价证券规则和会计标准。无疑,这对于这些大公司所在国的规则和制度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从财务
7、报告准则看,随着跨公司、跨国界投资组合,全球化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投资者对于标准化财务报表的呼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逐渐为世界各国所接受。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5年5月1日的统计,全球有378个辖区承诺或实质上要求公众公司采用IFRSo未采用IFRS的辖区只有24个,但这24个辖区中的16个也允许或在某些领域(如金融机构)采用IFRS,只是没有全盘转变;只有8个辖区仍然使用本国或地区准则,包括美国、中国等,但美国的GAAP会计准则也已开始向IFRS过渡。在全球资本市场趋于一体化的情况下,采用共同的财务准则,将大大增加透明度和可比性,降低公司的会计成本,提高公司运营绩效。更为明显
8、的趋同是G20/OECD公司治理准则逐渐成为公司治理的国际标准。1999年OECD公司治理准则的出台,其最重要目的就是建立一个全球性的公司治理话语,该准则出台后,也确实逐渐为各国所接受,成为公司治理的国际标准,同时也是各国、各地区公司治理准则的范本。尤其是2014年第三版的修订,G20中的非OECD成员国、相关国际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金融稳定委员会和世界银行)都积极参与了此次修订。另外,还广泛征求了各区域专家的意见,2015年11月最终成为G20/OECD公司治理准则。G20OECD公司治理准则清楚地确定了良好公司治理框架的关健组成部分,并为在国家层面的实施提供了切实的指南。它不仅适用于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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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公司 治理 实践 中的 十个 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