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_古希腊_古罗马法律起源特点之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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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希腊、古罗马法律起源特点之比较目次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一一“刑起于兵”、以刑为主”二、古希腊法律起源的特点一一“政治性契约法律文明三、古罗马法律起源的特点一一“经济性契约法律文明”四、中国、古希腊、古罗马法律起源不同特点的原因分析作为世界法律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法律与其他文明的法律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同时又有很大不同,具有很多反映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如更强的同一性和延续性”,“礼法并举”、“刑教结合”等。然而,最引起我注意的是中国法律起源的“刑起于兵”、“以刑为主”这个特点,它决定了中国后世法律即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将其与西方法律源头的古希腊、古罗马法律进行比较,更能证明这一
2、特点的重要意义。通过比较研究,可以了解中西法律异同的根源,对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如何对待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和如何吸收借鉴西方法治文明的优点而为我所用的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只有追本溯源,认清历史,才能真正了解现在,开创未来。恰如马克思所言:,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4小红:WIT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C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58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一“刑起于兵”、“以刑为主”就中国法律的起源而言,与西方相比较有
3、十分独特的性质,即中国上古的民族战争与法律起源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中国自古以来就形成了“兵刑同一”的状况,而“刑”即“法律”,兵即“战争”,这种情况在吕刑中有明显的说明:“王日: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鸦义、奸究、夺攘、矫虔、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虑之刑,日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印J、即J、棣、歌、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别外,在尚书舜典中记载:“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隘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威服。”此与吕刑相呼应,说明在黄帝统一中原以后,南方的三苗不听从黄帝部族的命令,骚扰并攻打黄帝部族,在进攻中,危害无辜,并制定了酷刑。这就是“苗民弗用灵,制以
4、刑,惟作五虐之刑,日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剜、耳叭棣、鹤,的含义。这样,黄帝部落举兵攻打三苗。然而在灭苗以后,其刑法却被沿用了下来。同时由于共工、隘、欢兜的叛乱,他们也被处以流放及殛的刑罚。这说明了奴隶制五刑及流、放等刑罚均是与战争有着不可割断的联系。这种情形,不仅可见于吕刑,在其他文献中同样也可以见到。国语晋语中说:“夫战,刑也”。国语鲁语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窄: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中甲兵、斧钺均为战争的体现。将战争的兵器与惩罚犯罪者的各种刑具相提并论,并以大刑、中刑和薄刑划分,显然是说兵刑同一。而论衡儒增中记载王充的言论中有
5、如下论断:“尧伐丹水,舜征有苗,四子服罪,刑兵设用。成王之时,四国篡叛,淮夷,徐戎,并为患害。夫刑人用刀,伐人用兵,罪人用法,诛人用武。武法不殊,兵刀不异,巧论之人,不能别也。夫德劣故用兵,犯法故施刑。刑之与兵,犹如足与翼也,走用足,飞用翼,形体虽异,其行身同。刑之与兵,全众禁邪,其实一也。”II警则直接是这种状况的一种体现,史记载:“夏后帝启,禹之子,其母涂山氏之女也。有扈氏不服,启伐之,大战于甘。将战,作甘誓,乃召六卿申之。启日:嗟!六事之人,予誓告女: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维共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女不共命。御非其马之政,女不共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
6、缪于社,予则帑缪女。遂灭有扈氏。天下咸朝。”这篇甘誓可以说是“兵刑合一”的典型代表,成为上古法律的基本内容和形式之一。史记夏本纪。另外,上古时代的法官一一“土”,“土师”、“大理”、“司寇”、“廷尉”等,原本均是军官,只因审判的需要,才逐渐演变为一般的专职司法官。上述记载都印证了中国古代法律“以刑为主”的特点。由于法律与部族战争的紧密结合,所以“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轻刑,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这种目的,只能导致法律的刑法化,其表现就在于其严酷性,具体体现在“五刑”。吕刑上有很明显的体现:“墨罚之属千,制罚之属千,制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
7、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二、古希腊法律起源的特点一一“政治性契约法律文明”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文明的两大发源地,对西方法律的产生发展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古代希腊与古代罗马作为前后相继的法律文明,有着十分不同的特征。简单说来,古代希腊更多的是一种“政治性契约法律文明”,而古罗马更多的是一种“经济性契约法律文明”。虽然二者的起源之间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从整体而言,其形成的主要推动力是民族内部斗争而不是氏族间的战争。正是这种民族内部斗争,造成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是在一种相对和平的状态下平稳的发展起来的。古希腊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家,而是呈现出城邦林立的局面,所以古希腊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
8、系,各个城市均有自己的法律。其中,雅典法律最具代表性,也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所以此处只以雅典法律为代表进行阐述。在古希腊的英雄时代,雅典还处于氏族部落社会,共四个氏族部落,其制度具有原始民主性。但由于经济发展、氏族内部进一步分工以及氏族成员的杂居,引起了氏族内部矛盾。在这种矛盾的冲突和控制下,统一雅典的提修斯进行了改革。他设立了中央议事会和行政机构,将全部雅典自由民划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等级,放弃君主政府,设立执行官。雅典贵族会议的权力很大,有权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处理政务,制定和维护法律,其成员终身任职。提修斯的改革使雅典进入了贵族执政时期,向民主政治进了一步。由于雅典国家形成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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