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及适用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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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自然人独资)企业章程参照范本(合用于设执行董事)有限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企业股东遵照合法、自治、真实、公平的原则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对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三条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置我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置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企业;并承诺在我司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置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第四条企业类型:有限责任企业(自然人独资)。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五条企业名称: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
2、)。第六条企业住所:。邮政编码:第三章企业经营范围第七条企业经营范围:(依法须经同意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为准。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第八条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第九条股东姓名:,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条,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100%,应于年月日前缴足。第十一条股东对出资的J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算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股东认缴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3、实缴状况由企业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告系统向社会公布,并由股东对缴纳出资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三条有限责任企业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第七章股东欧J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权利;(二)规定企业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三)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四)对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五)查阅、复制企业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汇报;(六)在企业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五条股东履行下列
4、义务:(一)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欧I,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二)企业成立后,作为出资的I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企业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三)能证明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五)遵守企业章程,保守企业秘密。第八章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
5、议事规则第十六条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企业归档保留。第十七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择和更换企业管理者,决定有关企业管理者的酬劳事项;(三)同意执行董事的工作汇报;(四)同意监事的工作汇报;(五)同意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同意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九)对企业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企业章程;第十八条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企业为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欧I
6、,必须经股东决定。第十九条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汇报工作;(二)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定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定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六)制定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I方案;(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辞退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辞退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九)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7、第二十一条企业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股东决定;(二)组织实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企业的)详细规章;(六)企业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企业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决定时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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