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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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整洁、优美、文明、舒适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所有人员和临时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第三条总务处负责校容和校园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以及校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相关服务实体负责校容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等服务的实施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管理校容和共同维护环境卫生工作。第四条校园内各部门以及经营网点必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校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接受总务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条一切部门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校园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
2、设施的义务,有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二章校容管理第六条学院内的各项公用设施应统一规划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学院主要道路两侧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影响校容和危及安全的,由总务处责成相关部门或责任人及时按有关规定整改或拆除。第七条学院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校容和安全的物品。第八条在校园内设置的广告、横幅标语、阅报栏、宣传栏须报总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校园内设置路牌、雕塑小品、亭棚、临时性宣传设施须报总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陈旧过时的广告、标语等,发布单位应及时自行组织清除。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
3、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和搭建的,须征得总务处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第十条工程施工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作业;临路工地必须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施工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场地内的污水不得外流,施工中不得损坏破坏道路、绿地、树木。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平整场地并恢复绿地。破挖道路必须做好临时通道的疏通工作,管理好现场,保持清洁,并及时恢复原状;清掏窖井的渣土、淤泥,及时清运。第十一条在室外公共场所举办社会、文化活动,应征得总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禁止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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