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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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住宿管理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始终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第二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的学生宿舍,适用于所有入住我校学生宿舍的人员。第二章学生入住管理第四条凡本校统招的计划内全日制在校学生应服从学校安排,缴纳住宿费并
2、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入住学校的学生宿舍。第五条住宿费按照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每学年缴纳一次。学生假期按规定及时离校、寒暑假期间不留学生住宿。第六条入住者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不得拒绝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学生搬出。严禁将空床位私自转让、租住他人及留宿其他人员。第七条学生处、宿管科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的需要等,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安排。第八条因转专业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住宿的,应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所在系与学生处、宿管科协商后决定。第九条如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学生本人或班级辅导员应及时向学生处、宿管科主动说明,以便学
3、生处、宿管科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安排或调整;对发现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学生处、宿管科有权做出调整。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休学的学生,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毕业、出国等终止住宿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到宿管科办理退宿手续,并按时离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期间仍应缴纳住宿费用。复学者应在复学前一周与宿管科联系,以便安排住宿。第十一条所有学生按学院要求统一安排在校住宿,因身体原因或疾病情况,可申请办理走读。申请者需于每学年开学初第一周内,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家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所在系审批,经学生处及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宿管科、财务部门办理离宿手续。第十二条毕业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
4、校。在离校期间要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寝室长或寝室代表凭学校通知到宿管部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主动交还钥匙和借用物品,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验收房间和家具物品。寝室长或寝室代表在规定离校期间未到宿管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的,室内家具等物品以宿管部门清点为准。第三章宿舍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入住学生应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管理的意识与能力,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不得在宿舍区内进行各种违法乱纪的活动。第十四条在宿舍区内严禁以下行为,否则根据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 .擅自挪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2 .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易燃易爆物以及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3 .饲
5、养各种动物及其它危险生物;4 .私自存放管制器具和使用非安全器具;5 .私接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包括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吹风、电烫斗等电热器具;6 .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蜡烛照明等)以及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烧煮饭菜;7 .燃放烟花爆竹、乱扔烟蒂等燃烧物;8 .流动小商贩和学生在宿舍区内推销商品及从事经营活动;9 .学生在宿舍打麻将或开展赌博行为;10 .学生在宿舍内抽烟、饮酒的;11 .其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第十五条入住学生应增强防盗安全意识,确保宿舍财物安全。不宜在宿舍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寝室钥匙,严禁私自
6、调换门锁、配备、外借钥匙,离开宿舍或睡觉时要注意关好门、窗。第十六条入住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生公寓门卫制度,遵守作息时间。贵重、大件物品进出宿舍楼须经值班人员同意并登记;来访客人须经值班室验证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宿舍,女生宿舍男性不得进入(公务除外),晚归者须主动配合门卫验明身份、说明理由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无正当理由严禁深夜外出。第十七条公寓作息时间:夏季:早6:00开大门,23:00熄灯锁大门。冬季:早6:20开大门,22:30熄灯锁大门。第十八条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应及时报警和注意保护现场。第四章文明住宿管理第十九条入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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