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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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外汇展业,是指银行为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客户)开展外汇业务时,依法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措施办理外汇业务,及时监测处置外汇合规风险的活动。前款所称外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账户、外汇资金收付、结售汇等业务。第三条银行按照本办法进行外汇展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科学有效、职责明确的外汇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二)建
2、立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并辅以信息系统控制;(三)能够有效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四)能够合理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并进行差异化管理;(五)能够及时监测处置外汇合规风险;(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四条银行应当在外汇展业全过程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职责,勤勉尽职,有效预防、识别、评估、监测和处置外汇合规风险。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应当配合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信息,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二章内部控制第六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职责明
3、确的外汇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一)指定内设部门或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全行外汇合规管理工作;(二)构建包括外汇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的风险管理框架;(三)明确相关部门及岗位人员的外汇展业职责分工;(四)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内部检查、审计及绩效考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第七条银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一)全面性。银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应当全面覆盖已开办外汇业务操作与管理的全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职责分工、内部监督检查,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外汇展业操作流程等。(二)有效性。银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应当与本机构业务实际相适应,并确保内控制度能够有效执行
4、。(三)一致性。外部监管政策或银行风险管理策略发生变化时,银行应当及时更新外汇展业内控制度。第八条银行应当按照外汇合规风险管理需要,建立、优化相关业务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外汇展业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根据风险与合规管理需求及时优化升级。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外汇展业档案,以纸质或电子等形式依法完整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风险分析及处理记录,确保资料和记录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追溯和不可篡改。前款所称客户身份资料,是指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以及反映银行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与风险分类等工作情况的资料和记录;交易记录,是指包括体现每笔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业务凭证
5、等资料和记录;风险分析及处理记录,是指包括反映银行开展风险交易分析识别的来源、过程、结论及内部审核与处置情况的工作记录。相关资料和记录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及期限留存备查。第十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外汇展业规定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风险分析与处理记录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三章客户尽职调查与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第十一条银行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以及外汇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识别客户身份,收集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贸易企业名录分类、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信息、资本项目管控状态信息、外汇局及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银行出于风险分
6、类管理目的,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可以基于客户自愿原则进一步识别客户经营状况、建立外汇业务关系的意图和性质、主要关联企业和跨境交易对手、外汇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外汇展业信息。第十二条客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要求客户补充提供足以证明其身份或真实交易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开户或建立外汇业务关系理由不合理;(二)所办理外汇业务与客户身份及经营行为不相符;(三)存在其他可疑行为。第十三条客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应当拒绝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受理外汇业务申请,并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一)拒绝提供机构有效营业执照等证件;(二)拒绝依照规定提供相关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
7、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三)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资料、经营资料或业务背景资料;(四)依据第十二条重新识别后仍无法证实客户身份及交易真实。银行在客户尽职调查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应当按要求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在与客户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并审查客户身份、交易以及风险状况。第十五条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前,应当结合客户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以及客户外汇业务特征,综合考察客户类型、行业特点、交易类型、交易渠道、经营历史及状况等实际情况,将客户至少分为三类不同的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第十六条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客户,银行可以将其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定为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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