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业务指引第15号——可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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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业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修订提示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2022年7月29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业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将定向可转债纳入规范范围。对定向可转债的挂牌、转股、赎回、回售、本息兑付、回购注销等业务进行了规定。二是强化可转债信息披露。明确公司在可转债预计赎回条件、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日前5个交易日应进行预先披露,且应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审议并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或修正转股价格的要求;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的,视为本次不行使赎回权或修正转股价,不行使赎回权至少3个月内
2、不得再次行使,以稳定市场预期。三是优化赎回、回售实施期限。规定可转债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日的间隔期限应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且不超过30个交易日,并在停止交易后为投资者留出3个交易日的转股时间,帮助投资者减少不必要损失;规定可转债回售条件触发日与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不超过15个交易日,督促公司及时实施回售,保障投资者的回售权利。此外,自律监管指引在严格短线交易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加强风险提示等方面做了相应制度安排。深交所同步对可转债相关业务办理指南、公告格式进行了相应修订,新增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等公告格式,提高可转债业务办理的可操作性及相关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并配套修订相关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强化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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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 自律 监管 业务 指引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