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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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效实施,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开发、生产、经营的保护工作。本细则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第三条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现状调查研究,结合各市传统工艺美术特色、产业基础,编制全省传统工艺美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轻工联社)第
2、四条制定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办法及标准,组建由省内知名专家、学者、教授,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正高级和高级工艺美术师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中的专家、学者、教授和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的比例不得低于70%),开展评审认定工作,并择优推荐申报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鼓励美术馆、博物馆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珍品进行收藏。(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第五条健全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保护、保密制度,建立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动态管理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进行传承性生产,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
3、品种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鼓励各地设立工艺美术馆集中宣传展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对濒临失传并具有较高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的品种和技艺进行认定,及时进行视频录制、文字记录、作品收藏等抢救性保护,鼓励从事工艺美术的企业和个人深入发掘其历史文化内涵、艺术价值和时代价值,加强继承、创新与发展,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濒临灭绝品种生产企业给予政策、资金、人才培养等扶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税务局)第六条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的发掘、抢救、研究、奖励,扶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发展重
4、点地区的工艺美术事业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拍卖作品所得资金及其它合法收入,用于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轻工联社)资金具体用途:(一)发掘、整理传统工艺美术资料,建立健全档案,保护和抢救濒临失传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二)征集、收藏和展示传统工艺美术代表作品或者技艺以及相关的实物、图片、档案;(三)扶持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四)建立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特需珍稀资源;(五)开展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国内外交流和宣传活动;(六)定期培训传统工艺美术人才;(七)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的科学研究和产品开发;(八)奖励工艺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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