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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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03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XX县区靖港镇大泊湖农业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次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合作社由程建波等人发起,于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合作社定名为:XX县区靖港镇大泊湖农业种养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四十万元。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程建波。本合作社地址:XX县区靖港镇石豪村14组,邮政编码:410204。第三条:本社采用专业合作社形式经营。成员共同认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
2、成员出资。第四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合伙经营。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
3、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第八条本合作社在XX县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第十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
4、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二经本合作社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
5、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一定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
6、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偌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偌。第十四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声明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
7、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形。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
8、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本合作社成员达到一百人以上,每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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