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问题及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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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问题及对策研究XX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内容内容摘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们国家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项重大变革。此项制度改革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10号文件,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更能体现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因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25亿多亩林地,关系到9亿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措施。对于林权制度国外很早就有研究,而对于中国的林权制度现在正在改革试点过
2、程当中,青海就是其中之一,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2007年开始在XX县区试点以来,当前,试点范围已扩大到11个县,试点类型由农业区向草原延伸,但是在集体林权的改革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当下营造林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群众积极性不高,生态公益林建设缺乏发展后劲,进展不平衡、基础工作不够扎实、产权流转机制不健全、资产评估机构亟待完善、林业产业受到抑制等问题,所以本文就从青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史和现在状况,改革面临的问题,难点以及相应的对策进行分析,使林权制度改革的效果发挥到极致,真正的为农民带来效益。本文关键词语:林权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产权流转农业效益长期以来,在我们国家的农村土地制度实践中,人们习惯
3、于把农村土地单纯理解为耕地制度,而忽视了其中还包含着的林地制度1。而事实上,林地的产权属性和耕地一样,都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在农民的生计经济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从土地利用角度来看,如果说耕地能够直接满足人们的“吃饭问题的话,那么林地则可以解决社会的用材和维护生态平衡问题;林地经营本身具有经济、社会和生态三重效益,对于一些“靠山吃山的山区农村而言,林地生产资料的重要性甚至超过耕地。据有关部门的权威测算,我们国家农村集体林业资源总经济价值至少高达2万亿元以上2,其中经济林和竹林占90%以上,在中国林业资源中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1费孝通。(从沿海到边区的考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2参见
4、国家林业局国家森林资源清查队。(中国森林资源报告)(1998-2003L这个评估结果是按照当时的市场价计算的,当前林业资源已经大幅升值了5至10倍。在中国现有的土地面积中,耕地约有18亿亩,而林地却有43亿亩,相当于耕地面积的2.4倍,其中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有25.48亿亩。占全国林地面积的60.1%,涉及农民4亿多。我们国家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拥有全国90%左右的林地资源。全国2000多个行政县(市)有70%是山区县。山区又是贫困人口聚集的林区,全国592个国家级贫困县,有496个分布在山区。3由于大农业通常也包括林业,因此,“三农问题包括了“林业、“林区、“林农问题,即通常所说
5、的“三林问题。可以这么说,要解决好中国的“三农问题,必须同时解决好“三林问题。而要解决“三林问题,国家的思路是实行林改,继续推动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进一步解放整个农村的生产力,因为只要这样才能有效解决1500多个山区县和占全国总人口56%的山区人民的增收问题,也才能有效地解决好“三农问题。而今天,中央在总结福建、江西、浙江、辽宁、云南等地“分山到户的创新实践后,作出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决策,实现“耕者有其山,进一步调动亿万农民耕山致富的积极性,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它是土地和草牧场承包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牧区改革的一个里程碑。对于林权
6、制度国外很早就有研究,而对于中国的林权制度现在正在改革试点过程当中,青海就是其中之一。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2007年开始在XX县区试点以来,当前,试点范围已扩大到11个县,试点类型由农业区向草原延伸,但是由于青海特殊的地理位置,森林覆盖3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林权制度改革如何让农民受益),(人民日报)2008年7月17日第2版。率很低,而且土地沙化严重,生态建设任务极其繁重,在集体林权的改革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青海如何突破改革中的难点,使林地效益最大化,本文就从以下几个进行探讨。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史及现在状况:【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史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
7、革大体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一是土地改革时期,分山分林到户阶段。1950年6月颁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定了大森林、大荒地和矿山归国家所有,没收和征收的山林、茶山、桐山、竹林、果园等可分土地按适当比例统一分配,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1年4月政务院再(关于使当地处理林权,明确广利保护责任的指示)中指出:零星分散的山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分别进行清理和确定林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明。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山林入社阶段。1953年开始,全国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林业和农业一起走上合作化道路。1956年6月全国人大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除少
8、量零星的树木仍属社员所有外,幼林和苗圃、大量成片的经济林和用材林,由社员所有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然后到高级社,农村林业逐步由分散经营转向集中统一经营。三是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1958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开展,实行政社合一管理体制。I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下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提出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对农村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要求开展确定山林权属工作,提出必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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