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抑价、制度变迁和理论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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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Po抑价、制度变迁和理论分析3.1 IPO抑价3.1.1 我国IPO抑价现象所谓IPo抑价,也就是在二级市场当中,新股交易价格要比发行价格要高,所以投资者能够得到非常丰厚的回报,而当下股东则会蒙受损失。自1990年沪淮安交易所以及深圳交易所正式运营至今,国内证券市场的历史已经达到了30余年。在2020年底,A股上市的企业数量已经达到了4000家。不包括2017年新股上市企业的数量最高峰时为438间,2013年的数量为0时,2010-2020年上市企业的数量一般都是保持在两百余家。在这10年时间,IPO曾经数次发生暂停的状况,暂停最长时间达到了13个月时间。自2013年重新开启IPO后,上交所
2、颁而了最新的条例:自2014年后,新股上市首天的涨幅控制在发行价的44%内,进而减少股市的波动性,从而维护投资者权益。许多国内外针对IPO抑价理论的分析了解到,在当下的这些国家股票市场当中都会普遍发生IPo抑价问题。同时,巴西以及韩国等相关新兴国家,IPo抑价通常都是维持在50个点左右。而在中国,主板市场IPo抑价则差不多达到了300%,欧美国家IPo抑价通常都是保持在15个百分点。在抑价程度上,中国通常都是远远低于其它国家。IPO高抑价通常都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是极为有害的。因为其在发行与流通的市场都是存在着资源配置的影响,在发行市场上能够通过新股发行针对其定价的影响。该现象非常严重,同时
3、在市场上会形成无风险套利的机遇,则有能够得到超额盈利的概度,同时还会导致投机的情绪高涨。3.1.2高抑价率的危害第一JPO高抑价促使市场配置资源功能,还是没法得到高效的完成,难以在市场经济的影响生存,造成新股发行上市当中,不管是劣质企业还是优质企业都能够正常上市。企业都要求按顺序进行IPO,导致“劣币淘汰良币”现状的发生,资源配置不科学。甚至还会导致良好企业因为不希望价格过低发行,导致上市不易。因为在一级市场当中,参与者大多数都是机构投资者,许多一般的投资者都是难以进入,而机构投资者能够在发行市场上得到非常可观的收益,造成流通市场与发行市场之间的资源难以得到充分的协调。第二,IPO高抑价造成市
4、场分配与收益难以实现对等。许多进入一级市场的投资者进入到申购新股当中与部分通过线上中签的投资人员能够得到非常可观的收益,而所占比更加广泛的普通投资者针对新股申购额度并不高,很难有人可以获得购买新股的机会,同时也没有得到超额收益的时机。该状况针对一般的投资者来讲,是极度不公平的。而第一次公开募股的上市企业来讲,IPO高抑价同样也会让投资者在一级市场的收益越来越少,这针对拟上市企业而言一样也属于不公平的。第三,极易造成金融监督机构发生滋生的腐败的现象,由于企业得到了可以上市的标准,不管是根据高代价,从而付出相关的利益,甚至根据寻找活动。这同样也会导致一些公司与部门会在寻租当中滋生出腐败,公司进入股
5、市融资后,在IPO抑价的基础上,非常有可能得到超额回报的。第四,通过扩大股票市场的的变化幅度,对股市的稳定是极有害的。针对新股上市。投资者针对新股上市当中所得到的高额收益是没有风险的,在新股准备上市前就筹备资金帮助打新奠定根基,这种状况使股市波动更加明显。针对该多余的状况,根据取消打新预款的政策后,能够极大地降低了股票市场由于打新所导致的影响。一样的道理,要处理IPO高抑价现象后,理应基于制度改革的状况出发,通过标准制慢慢地发展成为注册制,才可以更好地处理好高抑价问题。下面,针对IPO抑价的相关知识展开探讨,同时与国内股票市场新股发行制度展开对比,同时根据注册制与核准制展开对比,并且为未来的实
6、证分析奠定根基。3.2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变迁3.2.1 股权分置改革前新股发行制度的变迁(1)第一阶段的时间也就是在(19911999.7),该阶段的市场率以及价格里都固定的,在该阶段当中,定价制度同样包括两大时期:在1991-1995这个阶段也就是固定价格阶段;而在1996-1999这个阶段,也就是固定市场盈率阶段。国内A股正在确立了介段为1991年至1995年,当地政府会对外开公股票价格制定,市场当中的股票同样大部分都是通过固定价格而流通的,1994年仅仅有4只股票能够通达过竞价形式进行流通。因为股票在刚刚确立之时,投资者与各部门都并没有实践过,新股定价十分不科学,伴随着国内股票市场的不断
7、完善,该模式的制度因此被淘汰。当地政府则在1996至1999年,根据固定市场率法去设计出相关的发行价格,当地政府所设置的市赢率相对固定,一般都是保持在12-15倍当中。新股发行价格重点是由初步估计的企业的每股税后盈利以及固定市赢率进行影响的,因为市盈率固定,所以发行价格相应地通过上市企业每股税后盈利进行左右的。虽然,基于严格意义分析,各个时期新股定价制度同样也有不一样的。然而从根本上来讲,这两个时期的企业针对新股发行并不具备相关的自主权,通常都是由国家进行决定的。联系别的文献加工法,本论文将这两类方式定义的阶段成为一样的阶段。(2)第二阶段:协商阶段(1999.82001.6)伴随着证券法的正
8、式分布,新股定价同样也慢慢地过渡到协商定价时期,法律条律的流通价格通常都是由发行人以及承销商共同左右的。并且,在7月28日,证监会颁布了详细的条例,继续重新股发行价格通常都是由承销商以及发行人共同左右的,在协商环节当中,理应主动地咨询投资者的相关意见。该协商形式使过去通过国家单独决定新股定价的模式发生了变化,定价方式进一步与资本市场接轨。(3)第三阶段:限定阶段(2001.7-2005.6)通过协商这种方法发行新股,尽管使国内单独对新股发行价格产生了变化,从而让国内证券市场逐渐能够完成市场化。然而,因为现阶段国内证券市场还是无法符合市场化的相关标准,太过于放宽监管同样也会导致诸多弊端的出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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