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8012弥勒至楚雄高速公路玉溪至楚雄段工程PPP项目投资协议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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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8012弥勒至楚雄高速公路玉溪至楚雄段工程PPP项目投资协议甲方: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乙方: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投资协议甲方: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乙方: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鉴于甲方为修建G8012弥勒至楚雄高速公路玉溪至楚雄段工程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乙方担任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社会资本,现由甲方和乙方于一年月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第1条,项目及投资概况G8012弥勒至楚雄高速公路玉溪至楚雄段起至玉溪市研和镇多依树村,与昆明至磨憨国家高速公路交叉并顺接在建的弥勒至玉溪高速公路,止于楚雄市大坝村,与杭州至瑞丽国家高速公路交叉并顺接在的楚雄至大姚高速公路,全长190.59
2、7公里。全线设置多依树(枢纽,部分)、宝山、岔河、甸中、夕阳、浦贝、浦贝北(枢纽)、米茂、绿汁、大庄、双柏、子午、东华、楚雄、楚雄西(枢纽)15处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6条互通式立交连接线,共15.96公里。主线采用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100公里/小时,其中玉溪至易门段68.562公里采用双向六车道标准,路基宽33.5米;易门至楚雄段122.04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标准,路基宽26米。桥涵设计汽车载荷等级采用公路一I级,其他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2014)执行。大庄、双柏、东华、楚雄连接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岔河、绿汁连接线采用三级公路标准建设。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概
3、算3,498,676.6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降造8%及调整建设期贷款利息后总投资3,189,780.15万元。第2条项目合作模式2. 1双方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合作。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作为项目实施机构,代表政府与选定的社会资本签订投资协议,与SPV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权云南省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交发公司”)作为本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与中标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合同规定出资组建SPV公司,由SPV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并根据特
4、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在合作期满后,将公路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或其指定单位。2.2 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共同作为项目的出资人,项目资本金为1,839,856.03万元。其中,政府出资人代表以中央车购税资金投入资本金1,201,900.00万元,社会资本以自有资金出资637,956.03万元。社会资本资金投入时序为:第一年投入20%、第二年投入30%、第三年投入30%,第四年投入20%。2.3 SPV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SPV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项目资本金的5%)0其中:政府出资人代表出资万元,持有SPV公司10%股权;社会资本实缴出资万元,持有SPV公司90%股
5、权。2.4各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超出其注册资本金的部分作为SPV公司资本公积,由其出资方独享。2.5项目投资回报方式:本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SPV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及取得其他运营收入获得使用者付费,使用者付费不能够覆盖项目的建设成本和运营维护成本,社会资本不能够获取合理回报的,由政府在运营期给予可行性缺口补助。2.6社会资本投资年度折现率、合理利润率、基准年的基本交通量(日均)及基本交通量年均增长率为投标竞争因素,根据乙方提交的投标文件,本项目社会资本投资年度折现率为:一,合理利润率为:7.9%,基准年的基本交通量(日均)为:4030辆,基本交通量年均增长
6、率为:6.5%。2.7绩效评价:为加强项目的绩效管理,提升项目的运行水平,在本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管理办法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本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绩效评价,将可行性缺口补助、超额收益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挂钩。2. 8合作期限2.8. 1项目合作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其中建设期4年,即以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若因项目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乙方开工滞后导致乙方的相关费用增加、工期延期等,工期予以顺延);运营期30年,自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且批准开始收费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2. 8.2项目期限及延期的提出与批准详见特许经营协议约定。3.
7、9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SPV公司在项目合作期内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并在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时将项目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单位。4. 10项目资产权属:项目建设、运营期间形成的公路资产及其附属建(构)筑物,公路建设、运营购置形成的相关设施、设备,项目运营、养护过程中取得的基于项目本身的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属于政府方,SPV公司仅拥有项目的特许经营权。5. 11为了开展本项目的前期工作,云南交发公司组建了项目公司“云南玉楚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原项目公司)。乙方可通过受让项目公司原股东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和/或对项目公司以增资的方式成为SPV公司股东/或采
8、用新设项目公司后由新设项目公司吸收合并原项目公司的方式操作。6. 12本项目的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相关工作执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意见(试行)(云交基建(2018)36号)及相关规定。7. 13本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试验段以及已实施的进场道路、施工电力线、部分临时设施等工程,乙方应接受项目公司已签署的合同及已开展的前期工作。2. 14乙方若需引入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资金,在不影响甲方权益的前提下,甲方予以支持。第3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云南交发公司为本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云南交发公司与社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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