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申请成立登记基金会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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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指南编号Bl申请成立登记基金会办事指南发布日期2021年1月实施日期2021年1月发布机构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成立登记基金会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基金会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设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
2、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四、受理机构民政部五、决定机构民政部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4)有固定的住所;(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八、基金会名称的要求(1)
3、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3)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详见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民政部令第26号)九、禁止性要求(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在职公务员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2)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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