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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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宝联想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发文字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8号【实施日期】2001.10.01【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本篇引用的法规中央和地方法规规章(2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修正)佚效引用本篇的法规案例论文地方法规规章(6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 民政府2014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 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 规划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老龄事业发 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 庆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重庆市政
2、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庆老 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 委关于认真做好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宣传贯 彻工作意见的通知【法宝引证码】CLI.10.23606【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H期】2001.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8号)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01年7月20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3、办法第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老年事业经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心和投资老年事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
4、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二)调查、反映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三)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四)支持、引导社区开展老年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企业,发展敬老、养老、助老等公益事业;(五)组织、协调开展老年人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医疗保健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六)支持、引导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
5、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六条老年人协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愿望与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父母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第八条老年人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赡养保证,赡养保证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协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履行。第九条赡养人应当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生活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给付赡养费。第十条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赡养人亲自履行
6、照料义务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第十一条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心理健康、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对单独居住生活的老年人,赡养人及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和问候。第十二条赡养人不得以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夫妇共同生活的权利,不得强行或变相将老年夫妇分居生活。第十三条房屋、土地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转移、过户、交换等手续时,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材料。老年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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