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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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盗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案情简介杜先生系A小区19号1单元103号房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51.01平方米。2013年7月26日,物业公司与杜先生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对杜先生房屋所在的A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并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杜先生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经催收两次以上(含两次)仍未缴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缴纳违约金,且有权提起诉讼等方式予以追收,由此产生的一切关联费用.责任和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
2、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为止。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对A小区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截止2018年4月30日,A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经物业公司书面催交,杜先生尚拖欠物业公司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9513.63元,为此,物业公司将杜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缴纳欠缴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庭审中,杜先生提出其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是小区发生盗窃致使其财产损失,垃圾池设置不合理而对其家人造成身体损害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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