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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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第一条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监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动物防疫监督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与动物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单位或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行本程序。第二条管辖。管辖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动物卫生行政违法案件。第三条当场处罚。有2名以上动物防疫监督员在动物防疫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按照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四条立案登记。动监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
2、员,在接到群众举报或在动物防疫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照法律、法规经初步审查需要依法追究责任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立案登记,并填写立案登记表。第五条调查处理。立案登记后,动监部门应当派出不少于2名动物防疫监督员,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六条审批。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写出案件处理意见,报送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需要向上级机关报批的,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按规定连同案卷一并上报审批。第七条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一)对违法违规情节轻微的,动监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二)对违法违规情节较严重或下达整改通知书后,7日内当
3、事人逾期不改的,动监执法部门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第八条告知。动监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动监部门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动监部门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第九条交付或送达。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或送达当事人时,送达人与被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送达。第十条决定的执行。(一)当事人应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向动监部门作出书面答更,提供有关见证资料;(二)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服从处罚的,应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权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起诉期间,不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不申请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动监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回避。动监部门的动物防疫监督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与涉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不得参与该行为执法,应当回避。第十二条结案。凡经立案登记的案件,在处理结束时,动监部门应认真填写结案审批表,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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