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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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卫医罚告(2018)66号当事人:刘*祥,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122*756,联系电话:188*6849。2018年9月28日我局接投诉举报,反映乐清市虹桥杏明路40弄1号有无证行医,要求查处。2018年9月28日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清市虹桥杏明路40弄1号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1、该场所为刘光祥租住,房号为103,房内约10平方米,房内摆放药柜1个,桌子1张;2、药柜上摆放有注射用青霉素钠、维生素B1.注射液、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等药品;3、桌子上有咳特灵片、陈香露白露片、头泡氨苇胶囊、黄连上清片等
2、药品;4、桌子旁边套着蓝色垃圾袋的垃圾桶内有一次性注射器4个(已使用过)、复方桔梗止咳片空瓶1个、一次性针头3个、玻璃安瓶3个等药品;5、房内有听诊器、血压计各1个。刘光祥现场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8年10月9日我局对刘光祥涉嫌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拍照、询问相关人员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现已查明:当事人刘光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卫生技术相关证书于2018年2月份下旬至2018年8月28日、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分别在乐清市虹桥镇吴宅村和乐清市虹桥镇杏明路40弄1号二楼103房开展内科诊疗活动并使用过期药
3、品,期间查实的违法所得为37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2018年9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9张,证明刘光祥开展内科诊疗活动的现场情况;2、2018年9月28日制作并送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证明刘光祥开设的诊疗场所内有开展内科诊疗活动使用的药品器械;4、刘光祥的浙江省居住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光祥作为被处罚主体适格;5、2018年9月28日及2018年9月29日刘光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刘光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卫生技术相关证书于2018年2月份下旬至2018年8月28日、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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