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交通事故起诉交警大队行政起诉状范本【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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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作为原告,现就被告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存在的不当行为向贵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XXo被告:XX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址:XX区XX路200号(负责人信息略)原告不服被告所作出的罚款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二.事实与理由及证据和依据来源:1、被告由派出所民警执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
2、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必要规定处均采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表述。例如:(I)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
3、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作出如此规定,是考虑到交通警察执行职务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当然,正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内设
4、机构得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不是由公安机关作为被告。如果公安机关可以在全警种范围调整或集中警力执行交通管理职务,那么显然应当由公安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被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由派出所民警以交通警察的名义执法,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际上是对交警工作专业性的忽视和轻视。一方面,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另一方面,也埋下了交通管理执法业务不精和执法违法的隐患。2、被告作出处罚,主要证据不足被告在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被处罚人在龙川路上中路东O米实施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原告不予认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5、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原告自平福路驶往上中路龙川路口时,因道路为中环路所隔断,且急于接孩子,而人行道一段在封闭厂区前,较为宽阔,故曾借用了人行道行驶,至路口约20米左右已下车推行。直到被派出所民警拦阻时,原告的自行车都还在人行道上。对此,有原告骑行共享单车的轨迹定位、执法记录仪和路口的监控摄像证明。被告作出处罚,主要证据不足。原告并未实施借用机动车道的行为,对此即使执行职务的派出所民警不听任何陈述,原告在执法过程中也已明确表示异议。经
6、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非机动车借用人行道行驶,并无禁止性规定。由此可以推断,执勤的派出所民警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实务不熟,从而导致认定事实错误。3、被告作出处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告的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上也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关联。正是因为错误地找法与适法,才导致作出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如果被告坚持认为原告骑行自行车临时借用人行道违法,那么应当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并加以适用。如果被告仅凭执勤的派出所民警一人陈述坚称,原告“借道行驶”借的是机动车道,那么原告的自行车行驶路线和轨迹显示,在那个路段借用机动车道必然是逆向行驶,而不是借道行驶。如果是这样,以执勤民警不听任何陈述申辩、一意处罚
7、的情形来看,他就不可能不适用关于逆向行驶的规定加以处罚。事实上,就在处罚原告的同时,执勤民警拦住了另一位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并对当事人作出了处罚(处罚决定编号应为本案系争决定的前一号)。执勤民警的一人陈述并不能成立。如果一定要认同其一人陈述,其处罚也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4、执勤民警没有充分听取原告陈述申辩,违反法定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此,行政处罚法也有相应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规定。本案中,执勤民警几乎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遑论“充分听取
8、”。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也就是说,法定程序需要遵循,可以简化的是办事手续。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执法就可以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由此可见,执勤民警对遵守法定程序缺乏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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